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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采集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工作要求:

  (一)由重点税源企业通过纸质方式报送的:税收管理员应本着方便、高效的原则,首先应用征管信息系统,将征管系统中己提供的数据录入TRAS系统;现有征管信息不能满足重点税源监管信息要求时,再由企业补报缺失信息,由税收管理员将企业提供的相关指标和信息补录入TRAS系统。

  (二)由重点税源企业安装企业版任务,通过电子邮箱、网络或存入磁盘方式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由税务机关培训和辅导企业使用TRAS系统填报数据信息。

  (三)税收管理员要对企业报送的信息与征管系统已有数据进行稽核比对,并刷新分析表检查数据是否异常。要严把“进口”关,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四)对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数据收集,原则上只允一个月或季采集一次,企业通过电子邮箱、网络或磁盘等方式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信息数据的,可视同已报送财务报表,不需按月或季报送纸质财务报表,避免多次采集企业财务、税收数据。企业通过电子方式报送税收资料的,企业必须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已报送电子数据的企业,一年只须报送一次纸质年度财务报表。各级地税机关、各业务部门要对采集的企业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TRAS系统中所包含的报表是纳税人必须向地税机关报送的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重点税源企业未能及时、准确报送TRAS系统中包含的有关报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上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监控范围的企业纳税信息,应包括该企业在国税和地税缴纳的所有税收信息。属于区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员在采集《企业税收月报表》《工业产品月报表》时,属于国税指标的数据信息可以不填报(具体按文件要求填报)。

  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要做好重点税源企业的档案管理,采集的电子信息资料要按月备份,纳入计统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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