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息采集、上报及资料保管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对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和区局监控标准的企业进行数据采集,将采集的数据录入重点税源监控软件。并将数据直接上报区局计统部门,计统部门要及时将各基层单位上报的数据整理报本单位领导并通报各部门,同时逐级反馈各基层单位,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报表体系和上报时间
(一)报表体系:
1.《企业基本信息表》:年初一次性报送,部分年初没有数据的项目,可随数据取得月份补充填报;年内可随时调整变更事项和纠正差错。
2.《税收信息月报表》:除 “企业财务核算和报表期”为 “(2)独立核算按季报表”的企业可以按季填报外,其余均应按月填报本表。企业所得税指标按月或季填写报告期累计数;其余各类税收指标和附列的指标按月或季填报当期发生数,累计数自动计算生成。
3.《工业产品月报表》:按监控的企业进行月报。该表记录和反映工业企业产品产、销、存和相关税收情况的报表。
4.《财务信息表》:季报。所有监控企业严格如实按季度填报截止报告期累计数据。
5.《房地产企业季报表》:季报。反映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营与税收情况,当重点监控的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某项目首次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始填报此表,此表为季度报表,按季填报累计数。
(二)上报时间:TRAS报表所属期为1、2、4 、5、7、8、10、11月份时,上报总局监控企业的《税收信息月报表》和《工业产品月报表》,上报区局时间为次月16日前;上报区局监控企业的《税收信息月报表》和《工业产品月报表》,上报区局时间为次月20日前;如出现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正常时间报送数据资料,专管员可先据实报送各类报表,以保证上报完整性,但要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企业数据资料并上报。
报表所属期为3、6、9、12月份时,报送总局监控企业的全部月报和季报表,报送时间为季后 20日前,报送区局监控企业的全部月报和季报表,报送时间为季后 25日前,如出现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正常时间报送数据资料,税收管理员可先据实报送各类报表,但要在季后 30日前补齐企业数据资料并上报。
第十四条 上报区局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信息的采集范围和标准,按照每年年初发文的具体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