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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六条 负责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区局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管理员(以下简称税收管理员),由各地上报区局。区局计统部门直接对税收管理员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进行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必须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保证全区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 重点税源监控实行扁平化管理,税收管理员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直接对区局负责。区局负责对税收管理员采集重点税源数据上报、税源分析等进行业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当地地税机关负责税收管理员的人事管理、年度考核工作。各地地税机关要将税收管理员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列入当地岗位责任制考核。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因工作需要调整,所在单位要做好重点税源企业的资料、软件使用的移交工作,由市局计统部门上报区局审核后确定。

第三章 重点税源企业确定标准、监管范围

  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标准按每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为依据。区局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标准为:原则上按上年缴纳各项地税收入(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务考核口径的收入)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企业(指帐证健全的纳税户,下同)。该标准为临时动态标准,在税收总量占全区税收总量的比例不足以影响整体税收形势的时候,由区局依照税源占税收总量的比例及时调整。年缴纳地税收入达30万元以上(包含30万元)的非生产经营单位或一次性税源的企业,由各市局计统部门审核后报区局明确是否列入区局管理监控范围。

  第十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认原则上于每年年初进行。由市局计统部门按上年实现的地税收入达到监控标准的企业下发给各征收单位的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经市局计统部门审定后上报区局确定。重点税源监控企业一经确定,年内不得取消。当年新达到重点税源监控标准的纳税人,报经区局确认后,在次年的数据库中纳入监控范围。

  第十一条 为了监控系统数据完整,除新办企业外,在上报本年数据的同时还需补报去年同期的相关数据。纳入监控范围的重点税源单位,其年度入库税款连续两年达不到建库标准的,由税收管理员报告区局计统处,由计统处在第三年予以剔除;为保证同户比较,发生关、停、破产、注销、合并等导致税源消失的监控企业,报市局计统管理部门审核后在次月报送企业的数据空表,在软件系统的备注栏中说明,经区局同意后,于次年剔除;发生变更主管分局的重点税源企业,由所在税务分局税源管理股上报市局计统部门审核,并报区局计统部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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