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179号 2007年6月1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及时了解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以及税款缴纳情况,增强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我区税源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达到一定规模,由此产生的税金对一个地区的税收总量及变化形势能够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纳入重点管理的企业。达到国家税务总局监控标准的企业称为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企业,达到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监控标准的企业称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
第三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局)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以征收管理软件、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使用重点税源监控软件,目前使用TRAS系统(即重点税源调查与分析系统)对全区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实行扁平化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税源管理实际确定重点税源管理对象,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指导思想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做好本级的重点税源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点税源企业数据来源。以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纳税申报表附表的数据为基础。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成立重点税源监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当地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各单位应明确一名局领导担任组长,计统部门牵头,税种管理部门、征管部门、稽查部门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作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统部门,具体负责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