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采用典型调查方法测算应纳税销售额时,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费用测算法。即按照经营费用倒推应税销售额的方法;
(二)面积测算法。即根据实际经营面积推算应税销售额的方法;
(三)租金测算法。即按照经营租金推算应税销售额的方法;
(四)人员测算法。即按照从业人员人基本工资标准推算应税销售额的方法;
(五)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测算。
测算时,应将多种测算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得出科学的测算方法。
第十条 经税务机关调查需作为定额核定依据的指标、不同范围的调整系数、测定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应分别征求不同范围纳税人的意见,以及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经征求意见,确定后的定额核定依据的指标、不同范围的调整系数、测定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应向纳税人公告。
具体核定标准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执行,报上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章 定额核定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成立由管理、征收、稽查部门人员组成的定额评议小组,由一名局领导任组长负责定额的终审以及对特殊业户应税销售额的评审工作。
定额评议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定额核定程序。
(一) 税务人员进行实地调查;
(二)测算应税销售额;
(三) 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四)定额评定小组集体审议;
(五)定额公示、公告;
(六)向纳税人送达《应纳税额核定通知书》或《税收定额调整通知书》
第十三条 税务人员进行定额调查时,应调查纳税人的定额核定依据,发票开具情况,并按确定的计算方法测算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
第十四条 对纳税人进行调查测算的应税销售额,经调查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征管部门,由定额评议小组进行集体评议,作出终审定额。
第十五条 作出终审的定额,自作出终审之日起三天内,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告纳税人的名称、负责人姓名、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定额、执行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