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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的职责,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定期定额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做好定期定额管理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地税、工商、公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 省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方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定期定额管理,加快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发推广应用个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应纳税额核定、税收定额调整。
  对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应当作为核定管理户进行税收征管。

第二章 核定标准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辖区内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商业户,根据其经营范围的不同进行具体的行业分类。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各具体行业的业户,按照所经营项目的不同再划分更详细的行业小类,确定定额项目,实施定额标准化管理。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取影响不同行业类型业户销售额高低的主要因素,作为定额核定的基本依据。
  根据典型调查测算的不同行业类型业户应税销售额和选取的定额依据,计算确定每一个定额项目的单位应税销售额,作为核定定额的单项定额标准。
  根据各地实际把管辖区域划分为繁华、较繁华、一般、偏僻等若干类,再根据不同的区域划分具体的经营路段。通过设置相应的定额调整系数,对应税销售额进行调整。
  第八条 对每一定额项目应确定相应的定额计算公式,计算出其应税销售额(指标定额)。
  应税销售额(指标定额)=定额依据×单项定额标准×定额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因定额项目的不同可以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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