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2日)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3〕256号 2003年12月12日)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决按照《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云财税[2003]19号)的规定,切实做好2004年度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
二、2004年度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注意工作方法,工作要耐心、 细致,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要考虑周到并采取有效措施。
三、在开展2004年度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他们的支持,要加强与工商、地税、公安、工商联合会、个体劳协等有关部门和组织的配合与联系,共同研究,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问题。
四、在开展2004年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确保定额核定和调整定额的科学、合理、公平、公开、公正,达到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的差距。
五、各地要迅速行动,积极开展此项工作。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附件:1.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试行办法
2.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质量考核统计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核定管理工作,强化税源监控,公平税负,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个体税收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