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荣誉市民”称号是对长期参与、支持和关注我市发展,并为我市发展已经和正在作出突出贡献人士的一种激励和认可。各级各部门要积极维护这一荣誉激励机制,充分尊重、爱护、关心获得“新余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为提高我市对外开放形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而作出不懈努力。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新余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鼓励国内外友好人士支持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新余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应当坚持“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对我友好,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以及其他非本市中国公民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㈠为本市引进人才、资金、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或者帮助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本市高新技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㈡在本市投资基础设施、工业、农业、环境保护、高新技术和其他产业取得显著成效的;
㈢捐赠或者资助本市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和福利(慈善)事业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㈣为本市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经贸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
㈤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或者提供有重要理论价值或者实际意义的建议、信息,并产生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㈥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㈦为本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