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暂行办法
(2008年5月27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结合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应当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决定、命令表现形式包括意见、通知、办法、规定、纪要等。即凡是政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论表现形式和名称如何,均属应当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范围。
第四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各一式五份,同时附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每年1月31日前,各报送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第六条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日常工作和文件目录的审查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或者两个以上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明确主办机构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