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230号 2007年7月27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确保国家税务总局能够及时对货运发票信息进行比对与清分异常发票数据,各县(市、区)地税局须于每月17日、各市地税局须于每月19日之前在《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后台管理模块)》中确认上传当月货运发票信息数据。
二、各市地税局须于每月初登录自治区地税局服务器(FTP:151.16.16.9/货物运输发票比对数据;登录用户名与密码均为:zg_user)下载货运发票比对结果数据,并将异常发票数据及时向有关县(市、区)地税局清分下传。
三、各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及其他有关的规定,及时对异常货运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对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四、各级稽查部门要认真审核主管地税机关所移交的货运发票信息与资料,认为不需立案查处的,及时将有关信息与资料退回主管地税机关并说明理由。确需立案查处的,及时组织人员对相关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结案后,要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反馈处理结果,并视情况提出加强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加强学习,使他们熟练掌握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货运业税收征管的各项制度、规定和办法,以及《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应用操作;同时,要对自开票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辅导等服务工作,降低技术性错误发生的概率,提高他们管理与开具货运发票的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