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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232号 2007年7月27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  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我区已纳入全国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地区。经过前期的培训、安装、调试,我局从2007年7月开始正式启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为确保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顺利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组成及适用范围

  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由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子系统(以下简称“WTS”)和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BIMS”)组成,其中,WTS由扣缴义务人使用,每次申报纳税时,通过WTS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BIMS设在自治区地税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通过访问BIMS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和税款的申报缴纳。

  二、WTS的管理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税务机关确认使用WTS的扣缴义务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必须通过WTS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有关申报数据。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通过WTS申报数据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通过WTS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后,是否还需报送其他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确定。

  对于首批使用WTS的扣缴义务人,其7月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限延长至2007年8月15日。

  (二)纳入推广使用WTS范围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与总部机构共用一个扣缴编码的,不管其是否独立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均应并入总部机构合并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分支机构与总部机构不在同一地方的,总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与总部机构进行联系和确认,并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自治区地税局,及时将分支机构纳入WTS进行管理。分支机构拥有独立扣缴编码的,随同总部机构纳入WTS进行管理,无需另外行文明确。根据国家税务局逐步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确定在全区首批167户扣缴义务人中推广使用W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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