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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散装水泥发展的通知[失效]


  (五)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并将散装水泥价格纳入标底。

  三、认真组织专项资金的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必须认真组织征收。

  (一)征收对象及标准

  1.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的,按其销售量每吨缴纳3元水泥专项资金。

  2.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建设单位按其使用量每吨缴纳2元专项资金。

  3.水泥制品企业、混凝土搅拌站使用袋装水泥的,按其使用量每吨缴纳2元专项资金。

  (二)缴款单位的帐目处理

  1.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制品企业、混凝土搅拌站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2.建设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三)缴纳专项资金的程序

  1.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应缴纳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地缴入市国库。

  2.其他袋装水泥使用者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代征,代征单位代征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直接缴入市散办的待缴款专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专项资金的缴纳工作。

  四、严格专项资金的管理按规定征收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专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征收专项资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程序严格按照《江西省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执行。

  五、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发展散装水泥要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这一工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转变人们长期以来习惯使用袋装水泥的旧观念。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对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共同推进我市散装水泥事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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