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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散装水泥发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散装水泥发展的通知
(余府发[20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仙女湖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和《江西省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8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散装水泥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组织和领导发展散装水泥是国家采取的一项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综合效益的经济技术措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推广散装水泥纳入本地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发展散装水泥各项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积极协调解决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以加快我市散装水泥的发展步伐。

  二、明确目标与任务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当积极供应散装水泥。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达到旋窑50%、立窑20%的发散能力。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具备70%的发散能力。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二)水泥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将散装水泥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考核企业及其法人的指标之一。

  (三)凡在城区内施工的建筑企业,均应配置工程水泥使用量70%的散装水泥设备。为了减少环境污染,逐步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水泥,到2002年12月31日止,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的比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工程水泥使用量为400吨以上的,散装率达到60%以上;

  2、工程水泥使用量为700吨以上的,散装率达到70%以上;

  3、工程水泥使用量为1000吨以上的,散装率达到80%以上。

  (四)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到 2001年12月31日止,水泥散装率必须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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