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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减免税证明)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免税车辆不代收代缴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应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四)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要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九条 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开具减免税证明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  纳税人书面申请书;

  (二)  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

  (三)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需提供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辆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相关国际条约。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可凭含有完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 车船税由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按月并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实行报帐制无法直接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解缴税款的,应建立代收台帐,可由上级保险机构代为申报解缴。

  扣缴义务人在解缴税款的同时,要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将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要做好机动车投保、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档案保存、整理工作,并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做好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并监督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车船税,录入相关信息,保存相关涉税凭证的复印件。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5日内,向保险机构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保险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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