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262号 2007年8月28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强化税收源泉控管,确保国家税款及时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机动车范围是指依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应缴纳车船税和享受车船税免税的机动车。
第三条 在广西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对应纳车船税的机动车辆,应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凡不能提供完税证明或者减免税证明的,扣缴义务人应同时按我区的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五条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