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263号 2007年8月29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辖内各区级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为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免税证明适用对象的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适用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和外交车辆。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
三条规定的其他免税车船,无需开具减免税证明。
二、关于汇总开具减免税证明的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原则上逐台车辆开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同一单位拥有数量较多车辆的可以汇总开具,但须附上明细清单,清单上必须注明《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车辆所有信息。
三、关于跨区域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代收代缴车船税的问题
在广西区域内跨市、县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对不能提供完税证明的车辆,应在交强险购买地缴纳车船税;对广西区域外的车辆在广西购买交强险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回到车辆的登记地申报缴纳车船税。
四、关于交强险保单“代收车船税”栏“纳税人识别号”信息的填写问题
交强险保单 “代收车船税”栏 “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必须填写。纳税人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填写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或扣缴税款登记证号码;纳税人没有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属单位的填写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属个人的填写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士兵证、护照、回乡证等)号码。
五、关于保险机构保险业专用发票注明代收代缴车船税信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