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270号 2007年9月14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自行制作填写和保管存档。《通知单》的编号以“1,2,3……”自然数顺次编排,例如:NO.1号,NO.2号,N0.3号……

  二、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帮助与促进他们提高货运发票管理与开具的工作质量,降低问题发票出现的概率。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