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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281号 2007年10月19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委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区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点向公众销售奥运会门票和残奥会门票,可由中国银行广西分行或各支行向主管地税机关统一领取服务、娱乐业统一发票,发放给各门票代售点向购票者开具,所领取的发票只能专项用于开具奥运会或残奥会门票,开具发票时,应在项目栏注明奥运会或残奥会门票以及门票的顺序号码。主管地税机关发售该发票时,应在每份发票上加盖“奥运代开专用”字样,并收取发票工本费。奥运会结束后一周之内,主管地税机关应对中国银行广西分行或各支行领购的服务、娱乐业统一发票及时进行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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