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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推进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7.市物价局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会同市财政局调整公共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并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8.市监察局负责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

  (三)收费标准

  公共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综合考虑政府投资资源的价值和社会停车的供需矛盾和承受能力,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段,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其他区域,白天高于夜间、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调整现行停车收费的标准,充分发挥价格的调控作用。

  (四)管理方式

  公共停车泊位管理要形成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经营管理机制,明确市场化运作方向。市城管局要制定公共停车泊位委托收费和投入回收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与委托对象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委托对象按合同约定上缴公共停车泊位的各项收费,同时获得管理成本的补偿和投资成本的回收。委托对象在约定期限内必须依法管理和运作,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统一使用合法票据。市城管局要鼓励委托对象推广使用电子仪表(咪表)收费系统,改进管理方式。

  (五)公共停车泊位收入的收支管理

  公共停车泊位收入是政府资源性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执行财政管理规定。

  公共停车泊位收入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征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取得的停车泊位收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共停车泊位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主要用于城市管理、城市维护和城市建设支出。

  五、市、区两级管理权限

  按照政府资源“谁投资谁收益”和“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划分市、区两级政府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权限,对有争议的停车泊位,由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和市财政局进行联合界定,报领导小组批准。暂时无法界定清楚的公共停车泊位,由市级统一管理,相关收入由市财政局按事权进行分配。形成特殊区域事权收入来源的公共停车泊位,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由承担相关事权的单位负责管理。

  六、监督检查

  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公共停车泊位管理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乱设道路停车点、机动车乱停乱放、不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规范使用票据等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同时要加强对公共停车泊位管理、出让情况的监督,对发现的违规擅自出让停车泊位经营权的问题,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违规收取的经营权收入予以收缴,并由监察部门按《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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