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303号 2007年11月22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税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充分认识这些工作的重要性,由分管局领导负责,成立检查工作组,认真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对各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进行一次防伪品的全面清查。
二、各普通发票承印厂家由所在地的市地税局负责检查。各市地税局在实施检查之前应通知所在地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进行自查,在检查之后应就查出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