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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收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收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326号 2007年12月13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我区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工作(以下简称代收工作),经过2年的努力和实践,已经基本走上正轨,并取得了较好成绩。为了更好地发挥地税机关职能和管理手段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地税代收工作,现就我区地税代收工作提出如下的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工作,是党委、政府和工会、残联部门对我们的信任,是我们地税机关服从和服务大局、讲政治的需要,是树立地税机关有条件、有能力服务于社会的崭新精神风貌的需要,是构建和谐广西的需要。各级地税机关要从大局出发,从全局考虑,进一步提高对代收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对代收工作的领导,把代收工作各项要求贯彻好,落实好。

  二、引入税收征管理念,切实加强代收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把代收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内容,与税收工作一起同研究、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稽查、同考核,全面实施代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实现税收征管与代收工作同步、税收征管与代收工作两不误。

  (一)在申报环节,将工会经费和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的申报归并到《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应纳税款的同时,将当期的工资总额和应申报缴纳的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金额在《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据实填报。

  (二)各征收单位要将工会经费和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视同一个税种进行管理,对经工会及残联部门核定需拨缴工会经费和需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的纳税人,要及时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进行税种核定,并按照税款征缴期限,核定工会经费和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期限,以确保税、费同步征收和管理。

  (三)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办税大厅,要依托《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实行税、费同窗受理纳税人办理涉税及涉费事宜,以提高办税服务厅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同时,减少纳税人需多窗办理涉税涉费事宜,方便纳税人。

  (四)办税服务厅前台服务人员对纳税人只申报办理涉税事项,不申报办理涉费事项且欠缴费的,要即时进行提醒提示,并打印催报催缴通知书,即时让纳税人签收并送达的同时,在当月纳税期满5天内,将催报催缴通知书转交给对应的工会或残联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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