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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引

支付股份对价或现金对价通知发
  交易所
  L+2日   上市公司刊登实施公告   
  L+3日 股改实施登记日(沪市发行公司)
  L+4日
股改实施登记日(含深圳配售公
  司)

  以上安排可能今后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另外,上市公司如有特殊要求,可协商后确定相关日期安排。
  5.2对价支付股东如因更改户名导致证券账户户名与登记公司登记资料不符的,如何处理?
  对价支付股东可按照我司账户资料修改规定办理,具体内容上市公司可登陆我司网站查找,路径如下:市场制度--业务规则--账户规则中寻找。为了确保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实施,对价支付股东与登记公司账户资料不符的,一定要在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实施前修改完毕。
  5.3对于上市公司向全体股东转增后非流通股将其所获部分作为对价转送给流通股的行为,如非流通股股东存在质押如何处理?
  对于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存在质押情况且包括孳息的,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应由质权人出具“关于放弃质押股份孳息的质押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及申请”(格式见附件十一)。
  5.4股权分置的上市公司其保荐人在办理查询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保荐人需要提供证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及复印件、证券持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介绍信原件。如果保荐人的证券账户数量较多,还应提供证券账户的电子文件。
  5.5临时保管不适用问题
  注意事项:因为股份临时保管不对抗司法协助执行,所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应避免出现有关为防止股份被司法冻结而申请办理临时保管的内容。
  5.6信息披露有关问题
  注意事项: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告前,保荐机构应提醒上市公司通过PROP查询系统或至结算公司柜台查询股份数量、性质、司法冻结和质押等有关情况,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准确性;2)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股份对价的总量应与每个流通股股东支付股份对价的合计数量一致;3)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支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应注明全称,如发现非流通股股东全称与系统登记的名称不一致,应尽快通知相关股东办理更名手续。4)上市公司如发现披露的股本结构、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或股份性质与登记系统不一致的,需在股改实施前与我部联系确认。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行人登记部
二○○六年三月

  附件一:

  证券发行人查询申请书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200   年第 号)
  
查询
原因
                              
                              
查询
内容
(在
相应
内容
后打
√)
证券持有人名册(注明需查询前N名或
             “全体”)
        
        
高管人员及关联企业持有和买卖流通股成交记
录查询(应同时提供“高管人员及关联企业名
单附表”)
        
        
        
证券持有和冻结数量查询(应同时提供“证券
持有和冻结数量查询申请附表”)
        
        
其他:                          
查询
期间
起始日 200  年  月 日                
终止日 200  年  月 日                
联系
方法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注:
  1、证券发行人应确保查询要求、查询内容、查询原因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我司对证券发行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因其实质内容违法而造成的法律责任,由证券发行人自行承担。
  2、证券发行人须提交查询申请书原件,并确保查询费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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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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