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2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方案过程中,如果由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股东直接支付对价的,本公司不收取费用;如果上市公司支付的,按现行规定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4.3.2税收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4.3.2.1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4.3.2.2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4.4相关登记日期的表述:
注意事项:1)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不为同一日;2)承诺中或方案中如有追加对价安排的,追加对价股权登记日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也不为同一日;3)对价涉及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非流通股东再转送的,上市公司可自由选择如下实施方式: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登记日和支付对价登记日合并为同一登记日或分开为不同的登记日处理。但需注意以下事项:上市公司选择合并为同一登记日,对流通股股东送股(现金分红)的实施数量应按照转增股份(现金分红)数量和支付对价数量合计计算;上市公司选择登记日分开实施,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登记日和支付对价登记日及与股份上市日的时间间隔应参照送(转增)股业务的规定处理。
5.常见问题
5.1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大致办理流程?(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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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自查和清理非流通股冻结 ┃
┃ 确定股权分置改革 ┣━━━━→┃ 和质押情况 ┃
┃ ┃ ┃2、涉及国有、外资股份,准备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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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交易所、本公司及时股权分置 ┃
┃ 刊登股改公告之前┣━━━━→┃方案沟通涉及的技术操作事项, ┃
┃ ┃ ┃ 本公司确认后办理方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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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相关股东 ┃ ┃ 1、股份查询申请 ┃
┃ ┣━━━━→┃2、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与交易所、 ┃
┃ 会议召开前 ┃ ┃ 本公司协商实施安排,申请材料提交本公司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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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股东会议 ┃ ┃1、股份对价-参照送(转增)股流程 ┃
┃ 召开并通过方案 ┣━━━━→┃2、现金对价-参照红利流程 ┃
┃ ┃ ┃ 3、其他-须具体情况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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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交股权分置实施申请、交易所 ┃
┃ 股权分置改革正式 ┣━━━━→┃实施通知及其他本公司要求的文件┃
┃ 实施 ┃ ┃ (流通、非流通股份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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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流通股份按对价比例支付股份,┃
┃ R日(股改实施 ┣━━━━→┃同时划付相应非流通股支付 ┃
┃ 登记日) ┃ ┃ 对价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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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2日 ┃
┃对流通股股东支付股┃
┃份对价部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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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4日 ┃
┃对流通股股东支付现┃
┃金对价发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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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实施登记日相关安排(参考日期)
日期 | 工作安排 |
GD-3日 | 与本公司沟通股改相关实施安排 |
GD日 |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 |
… | |
L日 | 受理上市公司股改实施申请材料 |
L+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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