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券变更登记表(附件四);
(3)股权分置改革支付股份对价登记申请表(附件五);
(4)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原非流通股东持股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六);
(5)《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指引要求提交给本公司的文件(公司董事会的申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改革说明书;有权部门对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批准文件;非流通股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改革方案相关协议文件;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文件;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如批量注销持有人名册数据磁盘(附件八)。
上述申请材料,上市公司提供复印件应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4.1.1.2相关事项
(1)代理支付股份对价比例至每股小数点后六位以内,支付股份对价的股本数以本公司登记数为准;
(2)尾数处理原则如下(可按如下形式对外公告):每个账户持股数乘以每股支付股份对价比例,尾数保留3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一个账户增加的股数加总得到的股份总数与上市公司要求的支付股份对价股份总数完全一致;
(3)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支付股份对价,支付股份对价到账日期为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
(4)支付股份对价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和上市日之间至少间隔一个交易日;
(5)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支付对价股份应为各自股东账户中正常状态的股份。每个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具体数量以上市公司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原非流通股东持股变更登记申请表”中数量为准。如非流通股东账户中的正常状态股份无法满足支付对价要求的,我公司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
4.1.1.3在完成股份对价支付后,本公司向上市公司出具“证券变更登记证明(附限售期股东明细清单)”,并由上市公司授权代表在“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第二联签收确认。
4.1.2支付现金对价
4.1.2.1上市公司最迟应在股权分置实施登记日前第二个交易日13:00前提交以下实施申请材料。支付现金对价参照派发现金红利业务处理。
(1)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通知附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2)证券变更登记表(附件四);
(3)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现金对价申请表(附件十);
(4)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原非流通股东持股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六);
(5)《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指引要求提交给交易所的文件(公司董事会的申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改革说明书;有权部门对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批准文件;非流通股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改革方案相关协议文件;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文件;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如持有人数据名册清单和磁盘(附件八)。
上述申请材料,上市公司提供复印件应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4.1.2.2相关事项
(1)在计算应支付现金对价金额时,对每个投资者应得现金对价金额小数点后第三位按四舍五入的原则进行取整。
(2)代理A股支付现金对价发放至每股(份)小数点后五位以内;
(3)上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在股权分置实施登记日下一个交易日上午9:00以后登陆PROP平台收取股权分置实施登记日全体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放置在上市公司的PROP信箱中,由我司免费提供,上市公司不必另行申请)和支付现金对价确认表(支付现金对价确认表下载打印路径:登录PROP平台--数据查询菜单--红利查询菜单)。
上市公司取得确认表后应对确认表中的有关数据进行确认,并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回传我公司,同时应与我公司及时联系,确保我公司已收到确认表,再并按照确认表上指定的银行账户划款。
4.1.2.3银行账户:
上市公司可登陆我公司网站查找,具体路径如下:
www.chinaclear.com.cn,市场制度--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一览表。
4.1.2.4汇款时应选择同行间的实时电汇,同时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为“股权分置改革现金对价”,同时,汇款人应确保现金对价在发放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16:00前到达我公司银行账户。
4.1.2.5完成支付对价后,我公司向上市公司出具“证券变更登记证明”(附“限售期股东明细清单”,并由上市公司授权代表在“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第二联签收确认。
4.1.3其它方式支付对价
上市公司采用其它方式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应就方案技术上的可行性与我公司进行沟通、确认。在我公司确认方案技术上可行后再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
4.2限售期股份申请锁定及解除锁定
申请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上市公司需按照支付对价股东的承诺向我公司提出支付对价股东所持股份锁定申请。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限售期满,由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股份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复核后,可以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股份解除限售手续。
4.3收费标准
4.3.1费用标准
4.3.1.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过程中的各类查询、证明、等费用,按现行规定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