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报送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纳税信用等级及偷逃骗税记录信息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333号 2007年12月25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纳税信用等级及偷逃骗税记录信息的通知》(国税函[2007]12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此次开展失信企业、个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和偷逃骗税记录的统计、汇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征管、稽查以及国、地税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协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信息,各地应同当地国税局共同确认一致后上报。对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个人税收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的统计时间为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
三、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于2008年1月4日前将统计情况报至各市地方税务局。
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按南宁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辖区管户分别进行统计,并于2008年1月4日前将统计情况分别报至南宁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