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
(2008年1月9日 桂地税发[2008]4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3号)转发给你们。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新增了重点企业集团报表内容,制度分为独立纳税重点税源报表制度和企业集团报表制度。结合我区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制度
(一)监控标准
2008年自治区地税局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标准为:
1.2007年实际缴纳地税收入(指自治区人民政府考核口径,地税总收入不含防洪保安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非个体私营、非一次性税源企业)。
2.预计2008年缴纳的营业税达到100万元以上,或者缴纳企业所得税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上述标准监控外,对项目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各地方税务局均要及时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实行从立项至清算的全过程监控,并自缴纳税款的月份开始,按规定表式和要求向自治区地税局上报。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有关资料要逐月完整上报。
(二)报表体系及指标设置
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共包括1张基本表、2张月报表和3张季报表,分别是《基本信息表》、《税收月报表》、《工业产品月报表》、《财务季报表》、《房地产企业季报表》和《调查问卷季报表》。各报表的指标设置和填报说明详见国家税
务总局文件及附件。
(三)具体监控要求
1.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延续2007年的工作制度,继续按照自治区地税局“扁平化”管理的要求,由各重点税源税收管理员上报重点税源监控报表,按月上报月度和季度报表。
2.各市地税局按照2008年自治区地税局3项监控标准,确定2008年自治区地税局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于2008年1月31日前按照名单表样确定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和管理员名单(名单表样见附件 1),上报至“计统处FTP://重点税源/重点税源任务参数/2008年任务”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