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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B账户:融券70万<融资80万→非待交收账户
  C账户:融券670万>融资500万→待交收账户
  (5)待交收金额的确定:
  A账户:Min(180-120,300)=60万
  C账户:Min(670-500,100)=100万
  Min(150万,160)=150,因此待交收金额为150万。
  (6)待交收证券的处理:
  2:55pm A账户融券40万→全部为待交收证券
  2:35pm C账户融券320万→其中100万为待交收证券(至此,完成C账户100万证券的待交收处理。)
  2:10pm A账户融券50万→其中10万为待交收证券
  (至此,完成A账户50万证券的待交收处理。)
  二、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1、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及其调整按照本公司规定执行。
  2、在到期交收完成前,买断式回购所涉证券账户不得撤销指定交易或办理转指定。
  3、结算参与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本公司根据其违约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本公司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及交收违约金,并提请证券交易所暂停该结算参与人买断式回购交易资格。

第四章 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

  一、基本原则
  1、法人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当以法人名义在本公司开立交收账户,用于完成其所属全部证券营业单位证券交易结算。
  2、逐笔全额交收
  本公司按成交记录完成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交收,结算参与人多笔应付应收不做轧差处理,同一笔交易不拆分交收。
  3、货银对付
  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实行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货银对付”制度。货银对付是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组织管理下,结算参与人所进行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同时生效,且不可撤销。
  4、非担保交收
  本公司不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对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不提供交收担保。
  5、R+1日交收
  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的交收时点为R+1日14点。
  二、不履约申报
  回购到期清算日(R日)9:00-1 5:00,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通过PROP系统对当日到期的一笔或多笔买断式回购申报不履约(申报文件数据接口见附件三)。本公司接受对同一笔交易的多次申报,但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本公司收到参与人发送的不履约申报后将申报结果即时反馈给申报人(反馈数据说明见附件三)。参与人可通过PROP平台实时查询申报结果。
  参与人申报不履约后其购回交收义务自动解除,相应的履约金不予返还。
  三、到期购回结算业务流程
  (一)到期清算日(R日)
  1、R日清算
  购回金额=[该笔买断式回购初始成交价(净价)+到期日(日历日)标的国债应计利息]×成交数量。
  回购到期清算日,本公司对参与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进行单独清算,并通过结算明细文件(数据接口说明见附件二)向参与人发送明细清算数据。
  2、R日对融券方证券账户标的国债的冻结
  R日日终,本公司剔除融券方已做不履约申报的交易后,按买断式回购成交顺序自前往后逐笔检查各卖出证券账户中标的国债是否有足额,若足额,本公司将该足额标的国债做冻结处理。若不足额,则判定该笔交易为融券方参与人违约。此过程中,若卖出证券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标的国债冻结失败,视同融券方参与人无力履约。
  本公司于当日向融券方参与人发送的zqbd文件中将包含上述国债冻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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