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PROP联网及使用合同书》;
(4)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2.2 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注销
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注销参照本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办理。
第三章 清算
1、大宗专场业务发生的当日(T 日)交易结束后,本公司结算系统接收上交所大宗专场业务当日成交数据后办理清算。
2、对每笔大宗专场业务成交,本公司逐笔计算买卖双方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应收应付金额。
应收付资金=清算金额-印花税-过户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经手费-证管费+/-佣金
其中,清算金额=成交价格×成交数量,卖方为正数(+),买方为负数(-);发起方“佣金”为“+”,响应方“佣金”为“-”;响应方应付中介机构的佣金数据,由上交所提供本公司。
3、本公司在T 日日终,将清算结果作为交收通知发送相关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当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与投资者证券托管人(指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不一致时,清算结果同时发送证券托管人。
第四章 交收
1、根据T 日清算结果,本公司于交收日日终对大宗专场业务采用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方式组织买卖双方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进行交收。应付资金一方资金足额且应付证券一方证券足额的,交收成功;否则交收失败。
2、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可向本公司申报不交收。证券托管人可向本公司申报不同意交付相应证券,申报不同意交付的,该笔交易交收失败。未申报不同意交付的,视为同意交付。不交收、不同意交付指令的申报时间为交收日9:00-15:00。指令与清算数据不匹配的,视为无效指令。
3、应付资金的,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须于交收日16:00 前将应付资金足额划至其相应的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划拨具体可参照本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办理。
4、交收处理完毕后,本公司在交收日日终,将交收结果发送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证券托管人。
5、如发生交收违约,本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处理。
第五章 其他
1、本指南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2、本指南由本公司根据市场发展适时修订。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合格投资者资金交收账户开立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