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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宣布失效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8]96号 2008年6月3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近接部分单位反映,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过程中陆续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进程。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自查的期限问题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8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50号)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查阶段期限为2008年3月11日至 5月15日。考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5月底结束的实际情况,为便于工作,减轻企业负担,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企业自查阶段的期限延长至2008年6月30日止。实施清算阶段开始的日期顺延,其他期限保持不变。

  二、关于普通住宅面积标准的执行口径问题对今年开展清算的项目,统一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122号)规定,普通住宅的面积标准为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执行,之前已经清算了的不再进行调整。

  三、关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问题

  纳税人不主动清算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187号)第七条所列举五种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利润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照不低于预征率实行核定征收。

  四、关于取得划拨土地的成本确定问题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在计算增值额的成本扣除时,因无合法有效票据,如何确定土地成本的扣除问题。经研究,关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以下顺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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