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文〔2009〕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帮助我省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取消和停止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于2009年1月1日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我省一律取消和停止征收。我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国家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也一律予以取消和停止征收,包括取消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上级管理费、卫生主管部门征收的消毒药械及化妆品省级初审审批收费和食品卫生纠纷仲裁收费,停止征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费。
(二)减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经贸主管部门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物价主管部门征收的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减半征收一年。对水利主管部门征收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以及质监主管部门征收的电能表、水表、煤气表、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压力表、电子秤、企业温度计检定费和部分特种设备检验费,实行减半征收一年。水利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收费标准最低限收取。质监主管部门征收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费与验收检验费不再同时收取。
我省取消、停征、减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详见附件。
(三)适当降低土地出让价格。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扩大内需情况和市场状况,适当降低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其中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其他属于可协议出让用地,在不低于国家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也可适当降低土地协议出让价格。
(四)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向社会公布并在收费点公示。各收费单位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制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按照有权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禁止超标准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搭车收费。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