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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的通知
(济劳社字[2004]43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鲁劳社[200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符合计发l至2个月工资额生活补贴条件的企业离休干部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这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计发每年1至2个月工资额生活补贴的基数。

  二、符合这次调整范围的企业离休干部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2003年7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其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补发至本人死亡之月。

  三、调整企业基本养老金水平所增待遇,由负责养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有关企业发给《2003年济南市企业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调整待遇核定表》,经企业审核无误后,由企业填报《2003年济南市企业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表》,于4月30日前送回经办机构核准执行。在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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