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主持人一般由1人担任。重大复杂的案件,税务机关负责人可指定2-3名主持人共同主持听证,并确定其中1人为主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具体办理听证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等听证参与人参加听证;
(三)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进行询问、发问;要求听证双方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四)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处理;
(五)决定延期、中止、终止听证;
(六)审阅听证笔录,并就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与本案调查人员或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有本规则第九条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税务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1名,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的准备、听证笔录的制作和相关事务。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听证。
律师、社会团体、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税务机关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听证代理人。
听证代理人代为听证,必须向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期限。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有权查阅税务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的证据材料。其他听证代理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查阅案件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