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代办股份转让资金结算业务

  一、结算参与人申请参与代办股份转让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证券公司在获得深交所会员管理部的有关代办股份转让的席位批复后,可向资金交收部申请办理代办股份转让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申请时应提交《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见附件)。

  二、代办股份转让日常资金结算
  (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资金结算通过A股资金结算系统办理,共用A股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
  (二)代办股份转让专用席位的交易量记入季度结算保证金调整的交易量中。

  (三) T日晚,本公司根据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和非交易数据对结算参与人进行资金清算,记入其T+1日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
  (四) T+1日,结算参与人通过综合结算平台接收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资金结算明细数据库SJSZJ.DBF和统计数据库STBTJ.DBF,并据此进行内部账务处理和与本公司的资金交收工作。

  咨询电话:0755-25946001、25946002
  传  真:0755-25987433

  附件:《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

  附件:
  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

  结算席位号:             结算席位名称(单位盖章):

┌──────────┬──────────┬──────────┬──────────┐
│          │          │          │          │
│  席位号      │   席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拟实施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 下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 金 交 收 部 填 写      │
├───────────────────────────────────────────┤
│                                           │
│                                           │
│  经研究,同意上述席位在       (时间)实施资金合并结算。           │
│                                           │
│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负责人签字:                     │
└───────────────────────────────────────────┘

  图(略)

B类股份转让清算业务

  一、B类股份转让的方式
  (一)境内投资者转让B类股份,参照A类股份的转让方式,即由投资者到代办机构的营业网点下单,营业部在收市后将委托指令传给总部,再由总部经交易所撮合系统撮合成交。
  (二)境外投资者B类股份转让,可以委托境外券商下单,由境外券商向代办机构的总部下单,再由总部经交易所撮合系统撮合成交。
  (三)成交结果由深交所通过其通讯系统将成交数据包传送给各代办机构,并据此进行结算交收。
  二、B类股份转让的清算
  (一)B类股份转让的清算交收原则同原B股一致,即中央交收、净额清算及T+3日的交收制度,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和香港地区法定节假日时交收顺延,无法按时完成交收的代办机构必须承担由此而引的一切损失。
  (二)代办机构参与B类股份转让应交纳结算保证金美金7万元。
  (三)托管银行参与B类股份转让与清算交收,应提前通知本公司,并将清算账户的有关资料交本公司存档。
  (四)与代办机构签订代理协议的境外券商暂不能直接参与B类股份转让,须由代办机构代为完成。代办机构对境外券商所有清算交收负有完全的交收责任。
  (五)B类股份转让的清算交收流程
  1.修改指令(SI1):本公司T+1日进行一类指令对盘,核对成交资料中代办机构席位号、股东代码的有效性,如有错误,本公司国际结算部将以电话、传真方式通知各代办机构,相关代办机构应当于T+1日下午2:00前修改。
  2.二类指令(SI2):涉及境外托管银行的代办股份转托管指令。由代办机构和托管银行分别向本公司发送SI2指令,配对成功后代办股份转托管方能成功。
  3.试交收:本公司在T+2日下午3:00之后执行试交收处理,预先计算出各代办机构T+3日应交收的资金净额。试交收处理完毕后,所有交收数据不得变更。
  4.正式交收:本公司在T+3日上午进行正式交收处理,记加或记减投资者股份转让账户和代办机构的代办股份总账户。
  5.资金交付:资金应付方代办机构应当在T+3日中午12:00之前将应付款项足额汇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本公司在T+3日中午12:00之前向资金清算银行发出汇款指令,由资金清算银行将款项划入应收方代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B类股份转让卖空、买空处理
  B类股份转让禁止买空卖空,对于发生卖空行为的代办机构,本公司将参照《B股结算会员买空卖空处理试行办法》及其它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相关代办机构进行处罚。
  (一)B类卖空:指代办机构或其属下投资者股份账户上某种股份的卖出份额超过该股份的最近实际余额,造成帐上股份不足的交收,则发生卖空。
  (二)T+3日,本公司在最终交收时冻结代办机构卖空所得资金,并将卖空通知传真给各相关代办机构。并要求其在T+5日前补足卖空证券,否则本公司有权在T+6日实行强制性买进。
  (三)发生卖空的代办机构须于T+4日前将《B类股份转让卖空情况报告书》(附件1)递交本公司。如因系统等原因造成的卖空,请在情况报告书中说明。
  (四)由于二类指令延误或转托管造成的卖空,在T+5日前转托管到帐的,可以免罚。
  (五)对于发生卖空行为的代办机构,本公司将处以罚款并没收盈余,该笔款项在B类资金结算账户或日交收款中扣除。本公司于扣款当日将《付款通知》传真给各相关代办机构。
  四、B类清算资金账户的开立
  (一)B类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其清算币种:美元
  (二)参与B类转让的代办机构在清算银行(B类股份转让清算银行目前有两家: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渣打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美元账户时,须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
  (三)代办机构向我公司出具资金划拨授权委托书,即授权本公司理日常B类结算交收款项的划拨。
  (四)转让股份“每股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美元。
  (五)B类股份转让数据与A类转让数据一并处理,数据接收、发送方式及数据包结构亦相同。
  (六)代办机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账户管理的规定对B类股份转让的投资者账户进行管理。
  五、B类股份转让清算交收业务流程
  T日下午3:00后 深交所将成交资料传送给本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清算交收系统(下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T日下午3:00后 代办机构对B类成交数据内容进行检查复核,并准备相关的修改指令(见附件2)
  T+1日上午10:00前  本公司进行第一次一类指令对盘,并将对盘情况通知有关代办机构
  T+1日下午2:00前 代办机构将所需修改指令发送给本公司
  T+1日下午2:00前 本公司根据修改指令修改交收资料,并完成指令对盘
  T+2日中午12:00前  代办机构和托管银行将二类指令(见附件3)以传真方式发送本公司国际结算部
  T+2日下午2:00前 本公司进行第一次二类指令配对,并将配对情况通知代办机构及相关托管银行
  T+2日下午2:00前 代办机构及托管银行向本公司发送二类修改指令
  T+2日下午2:30前 本公司根据申请修改二类指令,并完成指令配对
  T+2日下午3:00前 本公司完成试交收,并将试交收报表送各代办机构、托管银行、清算银行作为资金收付的依据。试交收完成后所有资料不得变更
  T+2日下午5:00前 本公司处理后将试交收资金数据连同其它数据一并传送给各代办机构
  T+2日下午5:00后   代办机构对收到的数据内容进行检查复核,并根据试交收资金报表的数据准备安排清算交收资金
  T+3日截止下午3:00   清算银行根据本公司的指令向代办机构和清算银行收取交收资金并完成最终交收
  T+3日下午5:00前 本公司将正式交收数据连同其它数据一并发送给各代办机构和托管银行
  T+3日下午5:00后   代办机构和托管银行对收到的数据内容进行检查复核并入账处理

  咨询电话:0755-25946021、25946022
  传  真:0755-25987123

  附件:1、 B类股份转让卖空情况报告书
  2、一类修改指令(B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