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代办机构:
  为了适应中国证监会2004年2月发布的《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公司字[2004]6号)有关规定的要求,我公司对《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指南》(2001年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04年版)修订说明
  2.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04年版)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
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04年版)修订说明

  根据证监会及证券业协会等机构发布的一系列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新规定,并考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登记结算业务发展的要求,我们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有关登记结算业务处理流程进行了较大调整。为此,我们相应修订了《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指南》(2001年版),并就登记结算有关的业务编写完成了本公司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04年版)。本次修订中对原《指南》内容作了较大的改动,在体例上也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改代办股份转让股份登记业务内容
  2004年2月发布的一系列新规定中,明确了登记机构的职能和代办机构办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的程序,并要求在股份登记时应进行对照检查。该规定使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的相关业务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本次对登记业务修订的重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在办理股份登记业务前的股份退出登记业务处理指引
  根据《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公司字〖2004〗6号)的规定,代办机构应于股票终止上市后,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退出证券交易所市场股份登记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事宜。本指南增加该部分内容有利于代办机构更加明确此项业务的办理程序。
  2、在股份登记业务中增加申报数据与退市数据核对程序
  中国结算公司《关于印发《〈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等文件的通知》(中国结算办字〖2004〗74号)规定,“深圳分公司在代办机构申请办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时,应当对其申报的数据与股份公司退市时的登记数据进行必要的核对”。
  根据该规定,本公司修改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数据接口》,增加了“原主板股东代码”字段,并在技术系统中增加了相应的“退市公司名册数据生成”功能、“接管沪市退市公司名册数据”功能及“报送数据与退市数据核查”功能等。故本次指南修订中对该股份核对事宜进行了明确,并对其相关的业务办理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3、完善原有的《股份转让公司股本结构申报表》
  《股份转让公司股本结构申报表》中申报股东名册的内容采取按照股份性质分表列示的方法,增加了“发起人股股份登记表”和“定向法人股股份登记表”;同时在申报表中要求代办机构需申报“质押、司法冻结股份情况”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另外,由于本指南中的股份登记业务合并了A、B类的股份登记内容,故《股本结构申报表》的内容也采取了A、B类合并列示的格式。
  二、新增《沪、深市场上市公司股份性质分类及标识对应关系表》
  由于深、沪上市公司对股份性质的分类方法有所不同,而根据《关于印发〈《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等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分公司在办理上海退市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初始登记时,应对申报数据的股份性质和股份公司退市时的股份性质进行核对,所以牵涉到需要对上海方面数据的股份性质进行相应转换的问题。
  据此情况本公司分析并梳理了两市股份性质的分类及标识,原则性地拟定了股份性质转换的对应关系表,即《沪、深市场上市公司股份性质分类及标识对应关系表》,并在本指南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登记业务一节中正式提供给代办机构,以便作为股份性质转换的参考。
  三、新增两项业务指南
  由于本指南应是目前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的基本指南,故我公司为在本次修订过程中做到更加全面,新增了原指南中没有的“待确认股份托管登记业务”和“B类股份转让清算业务”两项指南内容。
  四、取消原指南按业务运作顺序分节的方法
  原指南由于按照代办股份转让整个业务运作架构编排,涉及到现有交易所与结算公司两方面的业务。
  此次修订本公司仅对涉及登记结算的业务内容进行了归纳整理,并按照各业务类别分别编写指南,从而形成以 “股份登记”、“待确认托管”、“资金结算”和“B股清算”四大项业务为主体的指南体系。
  五、有关股份转让账户管理业务
  本指南中删除了原有的“申请股份账户开户代理资格”一节,将2003年3月公布实施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管理业务指南》作为附录编入本指南,其中包含了“开户代理资格申请”、“股份转让账户开立、挂失补办、注销”、“股份转让账户资料查询、变更”、“股份冻结、非转让过户”等股份转让账户管理业务内容。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股份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2004年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

声   明

  一、本指南仅为方便有关机构及人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业务之用,并非本公司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如本指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二、本公司将根据需要随时修改本指南,恕不另行通知。
  三、本公司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特此声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释义: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
  代办机构:经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可的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的机构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存管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
  资金交收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
  账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账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
  国际结算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国际结算部
  法律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律部
  财务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财务部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结算参与人:指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批准,获得加入本公司电子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参与结算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机构
  T日:交易日

目  录

  一、代办股份转让股份登记业务 
  代办机构办理股份退出登记
  代办机构办理股份重新登记 
  二、待确认股份托管登记业务 
  三、代办股份转让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参与人申请参与代办股份转让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代办股份转让日常资金结算
  四、B类股份转让清算业务 
  B类股份转让的方式 
  B类股份转让的清算 
  B类股份转让卖空、买空处理
  B类清算资金账户的开立
  B类股份转让清算交收业务流程 
  附录:关于印发《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管理业务指南》的通知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业务

  根据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公司字【2004】6号)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其所发行的全部股份继续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为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机构”),负责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退出证券交易所市场股份登记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事宜。”
  一、代办机构办理股份退出登记
  (一)代办机构在深交所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本公司登记存管部办理股票退市移交手续:
  1、退市公司与代办机构签订的《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加盖退市公司与代办机构印章);
  2、退市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股份登记服务协议书(适用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本公司提供样本)一式两份;
  3、涉及欠费事宜的,还需提交欠费还款承诺;
  4、代办机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代办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代办机构接收本公司移交的所有退市资料,就移交资料内容与本公司签订股份移交备忘录。本公司移交的退市材料包括:
  1、退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名册(包括磁盘电子数据和书面名册,其中电子数据包括按股东合并的全排名名册和按原始登记状态产生的股份退出登记数据);
  2、股本结构表;
  3、未托管股份明细;
  4、实物股票复印件;
  5、股份质押、司法冻结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6、本公司办理的股份冻结清单等。

  二、代办机构办理股份重新登记
  (一)代办机构需在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股份转让的批复后,向深交所相关部门申请核准证券简称、编制证券代码,并为投资者办理股份确认手续。
  (二)代办机构于股份转让日(T日)前五个工作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股份委托登记托管的函(复印件);
  2、按照代办转让系统股东代码升序排列的持有人名册清单及数据磁盘;
  ⑴持有人名册清单应包括证券代码、代办转让系统股东代码、持有人全称、注册号或身份证号、持股数量、股份性质、托管券商席位代码、股份质押、司法冻结状态等内容,并在每页上加盖公司印章;
  ⑵数据磁盘的制作,需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数据接口(见附件1)将持有人的原主板股东代码、代办转让系统股东代码、登记股数、股份性质和托管券商席位代码等字段写入磁盘。
  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的股份以及尚不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股份(简称“非转让股份”),应托管在代办机构的席位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