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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规范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两所一司《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我分公司业务运作特点,我们制订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
  本指南作为办理深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的指导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

  以下流程及提交材料只属一般性的要求,不同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的程序及提交的材料有所不同,因此,在上市公司制定方案前,请务必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以下简称“登记存管部”)联系,咨询有关事宜后,再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我公司实行“一站式服务”,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而申请办理股份变更登记事宜等只需与登记存管部相关联络人联系。
  一、沟通方案的可行性
  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形成过程中,上市公司需事先与登记存管部就方案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事项进行充分沟通,方案获得我公司认可后,再对外公告。
  二、申请关联人查询
  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截止公司董事会公告股权分置改革前一交易日有关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和保荐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份查询申请(见附件1);
  (二)因被确定为股权分置改革单位而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告(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登记存管部自受理上述申请传真件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完成查询工作,并出具关联人持股及变更情况表(见附件2)。上市公司随后还须补交申请原件,并承诺原件与传真件内容一致。
  三、申领股东名册
  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前,可根据需要,向登记存管部申领有关股东名册。
  四、收回实物股票(证券登记证明书)
  如非流通股股东持有非流通股实物股票,上市公司须于办理股份临时保管冻结前,向其收回非流通股实物股票。如实物股票遗失,股东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报》任一家报刊上刊登实物股票遗失作废声明(见附件3)。
  五、申请注销实物股票及冻结临时保管股份
  上市公司确定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申请办理注销实物股票及冻结临时保管股份,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非流通股股东授权上市公司办理股份查询等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申请方签章,见附件4);
  (二)非流通股股东注销实物股票及冻结(解冻)临时保管股份申请(申请方签章,见附件5);
  (三)非流通股股东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股东签章);
  (四)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实物股票(证券登记证明书),或遗失公告(股东签章);
  (五)上市公司注销实物股票及冻结临时保管股份申请(见附件6);
  (六)我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经形式审核无误后,我公司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实物股票及冻结临时保管股份。
  如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通过股东大会表决,上市公司可向我公司申请解冻临时保管股份(见附件7)。我公司不再向非流通股股东发放实物股票。如股东需要,我公司可打印 “拥股信息报表”交上市公司转交股东。
  六、申请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更登记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上市公司确定支付对价股权登记日后,需立即申请办理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份变更登记等,需提交材料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更登记申请(见附件8);
  (二)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方案的确认函;
  (三)上市公司根据两所一司《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南》第十条规定向深交所提交的全部材料;
  (四)我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有权部门对处置相关非流通股股份的批准文件中,涉及国有股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的批准文件;涉及外资股的,需提交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涉及银行类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超过总股份5%的,需提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涉及保险类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超过总股份10%的,需提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等;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方可处置的股份,还需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上市公司申报的股份变更登记电子数据需符合“股权分置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变更登记接口”(见附件9)。
  登记存管部形式审核上述申请材料,出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见附件10)交上市公司确认。
  登记存管部于支付对价登记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视方案情况可适当延长变更登记时间)完成股份变更登记,并将处理结果交上市公司确认后,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变更登记证明书》(见附件11)。如需求,我公司还可向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股东出具“拥股信息报表”,交上市公司转交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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