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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的通知

  (八)执法机关要求冻结流通证券产生的股息的,由证券公司协助直接办理,不再向结算公司申报。
  (九)流通证券冻结期间,证券公司不得办理所属账户内被冻结证券的转托管。
  (十)所有冻结涉及的证券账户,允许挂失补办,并不影响冻结的效力,但只能补办原账户号。
  (十一)托管银行等其它证券经营机构托管的流通证券的冻结,比照上述关于证券公司托管的流通证券冻结的规定办理。
  四、业务咨询及联络电话
  业务咨询:0755-25938030  0755-25938032
  技术咨询:0755-25946080
  五、本指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证券公司申报内容;
  2、法律文书填写格式范本;
  3、协助执行轮候冻结情况表;
  4、证券公司审核意见书。

  附件1
  证券公司申报内容

申报内容

业务类别

冻结

轮候冻结

续冻

部分证

券解冻

全部证

券解冻

解除轮

候冻结

股东代码

证券代号

席位代码

冻结数量

联冻深度

冻结起始日

冻结截止日

申报类型

处理序号

执法机关名称

执法机关类型

预设冻结期间

冻结序号

解冻数量

轮候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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