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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的通知

  1、对于申报的冻结、续冻期限超期的(包括轮候冻结预设期限),系统扣除超期部分后,按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进行冻结、续冻登记。
  2、对于冻结数量大于交收后申报席位相应证券可冻结数量的,系统对最大可冻结数量进行冻结登记。
  3、对于轮候冻结数量大于受理轮候要求时申报席位相应证券已冻结数量的,系统在已冻结数量范围内进行轮候冻结登记。
  (四)对于证券公司申报格式或内容错误的,结算公司不做登记处理,于当日日终将错误原因反馈相应的证券公司。
  (五)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结算公司反馈的处理结果,如实际冻结数量、轮候冻结登记数量、冻结期限等,要求执法机关修正协助执行文书等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并在送达回证或回执上注明处理结果再予签收。
  三、注意事项
  (一)结算公司的预检查
  对于每个交易日14:00之前证券公司申报的数据,结算公司于14:00对申报的数据进行预检查,并反馈检查结果。证券公司根据反馈情况可对14:00之前申报的数据进行修改,并于15:00前重新申报。结算公司以15:00收到的申报数据为准。
  (二)证券公司受理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时,应当要求司法机关按照本文附件2所列文书格式中包含的相关内容书写《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除法院外的其他有权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证监会等)要求对流通证券实施轮候冻结的,也可以协助实施。
  (四)轮候冻结不进行轮候指向操作。
  轮候指向指该笔轮候是否针对某一笔特定的冻结,即只有当该笔冻结解冻时,轮候才能生效。如果没有轮候指向,则在申报轮候冻结之前的任意一笔符合条件的冻结解冻后,轮候都可以生效。
  (五)证券公司在协助轮候冻结时,应当要求执法机关在协助执行文书上载明将来冻结实现后的冻结期限,即预设冻结期限。预设冻结期限在法律文书中的表述方式为“自冻结生效之日起两年、一年、半年(或其他期限)等”。
  (六)对于轮候冻结,将来冻结实现后,证券公司需将冻结情况(包括冻结数量、期限等)书面通知执法机关,并留存通知回执。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协助执行轮候冻结情况表》。
  对于已冻结的股份分批分期解冻,轮候冻结分批分期实现冻结的,只对首次实现冻结情况书面通知执法机关。
  (七)证券公司同一交易日受理申报了某笔证券解冻,然后又受理了上述该笔证券的冻结,则该笔冻结必须按轮候冻结的方式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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