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申报对原冻结的股份全部解冻时,应当包括红股(含转增股)、配股等的全部解冻。
(十三)执法机关续冻、解冻、解除轮候冻结的,应当由原受理冻结、轮候冻结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受理司法文书,并申报相应数据。
执法机关解冻并要求处理(包括强制过户、强制卖出等)解冻的股份时,证券公司不得申报解冻。证券公司在审核相关法律文书确认后,由执法机关携法律文书及证券公司出具的审核意见(具体格式详见附件4),到结算公司办理解冻手续。
证券公司需留存审核的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十四)轮候机关已轮候上部分股份的,如仍有可供轮候的在冻结股份,该轮候机关未满足部分继续轮候。
被轮候冻结的股份因原冻结法院强制处理后股份不足时,原轮候冻结变更为对剩余冻结股数的轮候。被轮候的股份因原冻结法院强制处理后没有可供轮候的冻结股份时,结算公司取消所有的轮候冻结登记。
(十五)对于因执法机关解冻并强制处理的股份(如卖出、过户等),结算公司将该笔解冻并强制处理股份等信息于解冻当日日终反馈相应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受理该笔股份的轮候冻结和新冻结业务。
二、结算公司的数据接收、登记和反馈
(一)证券公司申报数据的登记和反馈
1、证券公司将受理的司法冻结、续冻、解冻及轮候冻结、解除轮候冻结数据申报结算公司登记后,结算公司将相关处理结果于当日日终反馈相应的证券公司。
2.证券公司申报的轮候冻结,待冻结实现后,结算公司将相应的冻结数据及原轮候序号等处理结果于生效日日终反馈相应的证券公司。
3、证券公司申报的冻结,如在冻结期间有对红股(含转增股)、配股的冻结,结算公司将该冻结数据于冻结生效日日终反馈相应的证券公司。
(二)结算公司受理的相关数据反馈
1、结算公司受理的司法冻结、续冻、解冻及轮候冻结、解除轮候冻结,在生效后,结算公司将相应的冻结序号、解冻信息等处理结果于当日日终反馈相应的证券公司。
2、结算公司受理的轮候冻结,待冻结实现后,结算公司将相应的冻结数据等处理结果于生效日日终反馈相应的证券公司。
3、结算公司受理的冻结,如在冻结期间有对红股(含转增股)、配股的冻结,结算公司将该冻结数据于冻结生效日日终反馈相应的证券公司。
(三)以下情况,结算公司对证券公司申报的数据在进行相应调整后,仍做登记处理,除此之外,不做登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