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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的通知

  轮候序号是指证券公司将每一笔轮候冻结要求申报结算公司并登记成功后,结算公司在返回证券公司的回报数据中会提供该笔轮候冻结的序号,证券公司今后申报解除轮候冻结时,需要同时申报该序号。
  (七)证券公司申报时,应当分别申报相应的类型,如申报冻结的,申报类型为“冻结”,申报续冻的,申报类型为“续冻”,以此类推。
  (八)证券公司申报冻结的执法机关名称,应当录入执法机关全称(以公章为准),并录入相应类型编号(录入格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 Ver 4.36》)。
  (九)协助冻结期限,法院为初次冻结不超过2年,每次续冻不超过1年。初次冻结期限自申报之日起计算。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冻结期限为初次冻结6个月,每次续冻不超过6个月。
  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其他有权机关的冻结,协助冻结的期限建议比照法院的冻结期限。
  (十)冻结期限应当录入冻结起始日和截止日,冻结起始日为申报之日。
  续冻期限只需录入续冻截止日,但每次续冻截止日与原冻结(或前次续冻)截止日的期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续冻期限。
  对于法院首次冻结期限2年或续冻期限1年的,以及证监会冻结期限6个月的,冻结到期日或续冻到期日应当为相应年份对应月的前一日。如,自2006年1月12日起或自2006年3月1日起冻结期限为两年的,起止日处理为:(1)2006年1月12日至2008年1月11日;(2)2006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或29日-闰年)。法院续冻一年,或证监会冻结6个月的,起止日处理同上。
  轮候冻结期限为执法机关文书中的预设期限,文书表述应为自冻结生效之日起“两年”或“一年”、“半年”等(录入格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 4.36》)。起止日处理同上。
  (十一)证券公司协助执法机关冻结、轮候冻结流通证券时,应当要求执法机关对冻结期间(轮候冻结的,指将来冻结实现后的冻结期间)产生的红股(含转增股)、配股(即申报内容中“联冻深度”)等是否一并冻结做出明确要求。证券公司根据执法机关的要求,按照相应格式录入申报(录入格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 4.36》)。
  (十二)证券公司可以对已冻结的证券申报部分解冻。对于轮候冻结,不能申报部分解除轮候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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