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业务规则、业务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或补充,并予公布,不再一一知会甲方;
(二)在办理债券登记或提供服务时向甲方收取费用;
(三)在甲方违反乙方有关业务规则、业务指引及本协议时,不予提供债券登记服务。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一)按规定根据甲方有效送达的债券数据提供债券登记服务,并保证甲方在乙方证券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
(二)依法妥善保管甲方的登记数据资料;
(三)除司法机关、证券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权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乙方业务规则要求查询外,乙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有关甲方的登记数据资料。
第三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第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未按乙方规定使用乙方通信系统接收和发送相关数据,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任何一方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责任。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或突发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对方,乙方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争议双方同意将有关争议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同意调解的,则争议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一)将有关争议提交 ,依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第四章 协议终止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协议有效期限届满;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终止, 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四)一方破产、解散或被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根据乙方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引等,对双方各自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予以清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甲方办理完毕退出登记手续之日止。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本协议签署地点:
附件:
定向发行证券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标准
| 缴纳人
|
初始登记费
| 面值0.1‰
| 发行人
|
派息手续费
| 派息金额0.05‰
| 发行人
|
兑付手续费
| 兑付金额0.05‰
| 发行人
|
机构开户
| 400元
| 投资者
|
机构挂失补办
| 10元补原号
400元新号
| 投资者
|
销户
| 免费
| 投资者
|
合并账户
| 10元
| 投资者
|
开户资料查询
| 免费
| 投资者
|
开户资料更改
| 免费
| 投资者
|
转托管
| 30元/单
| 投资者
|
查询余额、
过户记录
| 余额10元/户/次过户记录10元/户/次
| 投资者
|
质押
| 每笔100元
| 投资者
|
转让过户
| 每笔200元(双方)
| 投资者
|
持有人名册
| 100元/次
| 发行人
|
附件3:
对指定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兹授权我公司 和 代表我公司办理有关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并作为我公司与贵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络人,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授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有关指定联络人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发行人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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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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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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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联络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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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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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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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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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及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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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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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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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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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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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联络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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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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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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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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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及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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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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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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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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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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