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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定向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第六章 证券公司债券业务咨询电话


业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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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账户管理

账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

2593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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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87192

债券登记托管

登记存管部

25938075

25938077

25987132

25987133

债券转让

25938076

25938073

债券结算

资金交收部

25946002

25946010

25987422

25987499

技术支持

电脑工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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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87633

司法协助

法律部

25938030

25938017

25987173


第七章 附件


  附件1:关于做好开立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专用账户有关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
  附件2:定向发行证券公司债券登记服务协议
  附件3:债券发行人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4:债券简称及代码申请表
  附件5:债券登记申请表
  附件6:债券发行登记数据接口
  附件7:股份性质定义表
  附件8:债券过户登记申请表
  附件9:债券派息/兑付申请表
  附件10: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
  附件11:证券质押登记确认书
  附件12:证明书
  附件13:解除质押登记申请表;
  附件14:解除质押登记确认书;
  附件15:债券转让申请表。

  附件1:
关于做好开立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专用账户
  有关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开户代理机构:
  《证券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办理规则》已于2003年12月22日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施行,为了顺利开展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本公司拟通过实时开户系统为合格投资者开立专用债券账户,为此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中增加相应的开户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开户登记接口规范的开户委托库SJSKW.dbf中增加专用债券账户的开户功能,即KWKHLB(字段6:开户类别)字段增加如下定义:
  ‘6’――个人专用债券账户(预留);
  ‘7’――机构专用债券账户。
  由于目前合格投资者限定为机构投资者,故本次只启用开户类别‘7’,暂不启用开户类别‘6’。
  其它字段的定义保持不变。与之相对应,开户回报库SJSKB.dbf中KBKHLB(字段6:开户类别)字段增加相同的定义。
  2、办理专用债券账户业务的相关说明请参阅附件1“开立专用债券账户相关事项的说明”。
  3、《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3)请登录网站www.chinaclear.com.cn或www.sse.org.cn查阅。
  4、请各开户代理机构于2004年1月9日前做好相关系统改造工作,本公司将于 1月9日后组织联网测试,测试事宜另行通知。
  5、本公司提供业务和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咨询电话为(0755) 25938010;技术咨询电话为(0755)25946080,或发送邮件到 szjsb@chinaclear.com.cn。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注:本公司于2004年1月10日组织了证券公司债券专用账户实时开户系统联网测试。目前该系统已经上线运行,开户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开立专用债券账户相关事项的说明

  为配合《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本公司就合格投资者开立专用债券账户的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1、开户代理机构负责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审查和专用债券账户的开立,本公司不受理。
  2、专用债券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查询与变更、注销、挂失补办等业务按照《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时开户业务运作指引》执行。
  3、有A股权限的开户代理机构可通过实时开户系统办理专用债券账户相关业务,本公司不再另行授权。
  4、打印专用债券账户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卡(深圳),打印格式说明如下:
  (1)字体、字号:四号仿宋体;
  (2)专用债券账户号码:账户号码左边不得有空位;为避免混淆,开户代理机构在打印账户卡时,务必在专用债券账户号码之后空出一个字位再打印“(深圳债券)”字样;
  (3)开户日期:专用债券账户卡打印的日期,格式为“年+月+日”,即“yyyymmdd”;
  (4)开户机构:打印开户代办点名称及代号;
  (5)加盖开户代办点开户专用章。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2:
定向发行证券公司债券登记服务协议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方是依法定向发行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成立的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债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债券登记、持有人名册服务、兑付债券本息、退出登记等服务。
  第三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债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

  指定联络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甲方应在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有关指定联络人变更情况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按规定享有乙方提供的债券登记服务;
  (二)获取乙方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使用乙方提供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遵守乙方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二)甲方向乙方有效送达债券数据的方式为经甲方确认的书面和电子文件;
  (三)保证送达乙方登记的债券数据和相关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合法,并为此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乙方提供的登记数据资料;
  (五)按乙方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相关费用(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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