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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定向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五)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和电子数据(以磁盘方式或通过结算通信平台报送);
  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债券代码、持有人全称、持有人专用债券账户号码、持有债券数量、司法冻结状态、债券托管席位等内容,并在每页上加盖发行人印章。
  关于债券持有人名册电子数据文件的制作,需按本公司规定的数据接口(见附件6)将债券代码、持有人专用债券账户号码、持有债券数量(以“张”为单位,每张=100元面值)、债券托管席位号码、债券性质、注册号码等字段写入磁盘。债券性质参照本公司股份性质定义(见附件7)均填为“00”。
  (六)债券发行承销协议或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人自行组织销售的批准文件和债券担保协议;
  (七)加盖发行人印章的发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始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债券登记证明”。债券初始登记费由发行人办理初始登记时向本公司缴纳。
  四、债券变更登记
  债券持有人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资产承继人应当向证券公司申请债券过户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债券过户登记申请表(见附件8);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原法人注销登记证明;
  (三)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清算组有关证券归属的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能够证明财产归属的文件;
  (四)证券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供有关证券受让情况的公证文件(公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与原法人的名称、注册号、地址、证券受让依据);
  (五)原法人及受让方的专用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受让方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八)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证券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在过户登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仅限申请表)寄至本公司账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申请经本公司核对无误后,通知证券公司将相应过户费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本公司收到上述足额款后,办理债券过户登记,并向证券公司出具债券过户登记证明。
  五、债券持有人名册管理
  本公司根据发行人的申请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本公司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时,如遇同一债券持有人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情况,对其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予以合并统计。
  债券发行人通过本公司提供的专用电子网络、互联网等电子方式领取持有人名册,应当事先向本公司办理电子身份认证、数据加密等电子通信安全事宜。
  在以下情况下,本公司可向债券发行人提供名册:
  (一)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发行人提供截止上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前50名债券持有人名册。
  (二)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派息或兑付、债权发生重大变化、债券转让异常波动以及债券发行人认为必要的情形时,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向其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
  本公司通过传真、当面交付、邮寄或电子网络等方式向发行人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
  六、债券派息/兑付
  债券发行人委托本公司办理证券公司债券派息/兑付,应当在债权登记日(R日)的五个工作日前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一)债券派息/兑付申请表(附件9);
  (二)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债券持有人大会决议;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经审核无误后,本公司确定债权登记日。
  发行人应当在R日的两个工作日前将派息/兑付资金以及手续费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本公司于R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将债券持有人权益款划付给持有债券的托管证券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证券公司应于收到款后的同一日,将其划付到债券持有人名下的资金账户。
  债券发行人委托本公司进行债券派息/兑付,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划入相关款项的,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并以有效的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说明原因。因发行人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证券发行人承担。
  债券持有人的债券被冻结的,一旦被解除冻结,本公司于解冻后的次一工作日,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将对应的权益款划付给相应的证券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证券公司应于收到款后的同一日,将其划付到债券持有人名下的资金账户。
  七、债券质押登记
  证券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办理债券质押登记,质押双方应在质押合同公证后的两个月内办理,质押双方可通过债券持有人托管的证券公司申请办理,也可直接到本公司申请办理。
  (一)质押双方通过债券持有人托管的证券公司申请质押登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质押双方需向证券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0);
  (2)质押所对应的主合同;
  (3)经公证的质押合同;
  (4)质押双方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5)质押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6)出质方的债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7)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证券公司对上述材料核验合格后,通过结算通讯平台系统向本公司申报质押登记数据。报盘内容包括:证券代码、债券账户、质押股数、债券托管的席位代码等(数据接口另行公布)。
  报盘当日交易结束后,本公司对收到的质押数据进行核查,对核查通过的申报作质押冻结处理,并将核查结果发送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收到本公司的核查结果后,对通过核查的质押证券予以冻结并按本公司规定的格式,向质权人出具《证券质押登记确认书》(见附件11)。
  (二)质押双方直接到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质押双方除需向本公司提交第七条(一)(1)至(7)材料外,还需提交出质人债券托管证券公司出具的《证明书》(见附件12),本公司对质押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向质权人出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
  本公司对同一笔债券同一日的多项委托申报处理先后顺序为:司法裁定过户、转让锁定、质押登记、转托管。
  质押期内,如需要改变质押证券数量的,应由质押双方协商解除原质押登记后,重新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证券质押登记确认书》、《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如有遗失,应由质权人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证券质押登记手续费每笔100元,通过证券公司办理的,由证券公司直接收取,不再与本公司划分。
  八、债券质押登记解除
  质权方同意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应向原质押登记办理机构申请。
  (一)质权方向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质权人需向证券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1)解除质押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3);
  (2)质权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质权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4)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确认书》原件。
  (6)质权人若印鉴发生变更,还须提供新、旧印鉴变更证明。
  证券公司将上述材料与质押登记时的原始材料进行核验,合格的,通过交易席位向本公司申报解除质押登记数据。报盘内容包括:证券代码、债券账户、解除质押股数、债券托管的席位代码等(数据接口另行公布)。
  报盘当日交易结束后,本公司对收到的解除质押数据进行核查,对核查通过的申报解除质押冻结,并将核查结果发送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收到本公司的核查结果后,对通过核查的质押证券予以解冻并按本公司规定的格式,向出质人出具《解除证券质押登记确认书》(见附件14)。
  (二)质权人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质权人需向本公司提交第八条(一)(1)至(4)、(6)材料及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本公司进行形式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债券质押登记解除手续,并向出质人出具《证券解冻通知书》,出质人凭《证券解冻通知书》到债券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解冻手续的。
  解除质押登记不收取手续费。
  九、债券查询
  合格投资者可以向其债券托管的证券公司或本公司查询其债券账户注册资料、债券转让记录等。合格投资者向本公司查询上述信息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只查询账户注册资料时填写)或《查询申请表》(查询债券余额等情况时填写);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债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七)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上述申请材料经审核无误后,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查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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