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姓名:
电话:
发行人(公章或签章) 法定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兹授权我公司和代表我公司办理有关权证(标的证券简称、代码)登记结算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并作为我公司与贵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络人,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授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联络人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证券发行人全称
| |
证券简称
| | 证券代码
| |
指定联络人1
| |
姓名
| |
| 职务
| |
身份证号码
| |
|
联系电话及手机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
传真号码
| |
|
电子邮箱
| |
|
指定联络人2
| |
姓名
| |
| 职务
| |
身份证号码
| |
|
联系电话及手机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
传真号码
| |
|
电子邮箱
| |
|
法定代表人签章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权证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甲方名称:
甲方代理人:
乙方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方是依法发行权证的权证发行人。乙方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成立的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权证登记结算及相应服务包括:发行登记结算、行权登记结算、退出登记、持有人名册服务等。
第三条 甲方为两人及以上者应委托代理人办理权证登记结算及相关业务。甲方代理人可以是相关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甲方对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为本协议的必要附件。
第四条 甲方应当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所有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