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托管人向本公司汇款时应在支票用途栏注明其结算备付金账号。由于未注明结算备付金账号而导致资金无法及时到账的责任由托管人自行承担。
(3)当结算备付金余额大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时,托管人可以使用IST系统向本公司发送电子提款申请,将款项划至其预留的指定收款账户。
(4)如果IST系统故障,托管人不能实现远程电子提款时,可以使用传真调款凭证方式办理提款。
(三)新股“上网发行”申购、认购资金结算
此处“上网发行”的新股包括所有以冻结资金方式、定价或不定价发行(或增发)的A股。
资金交收遵循“先满足二级市场交收,后满足新股网上发行交收”的原则。
1、T+1日(T日为新股申购日),本公司从各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上扣除相应的“上网发行”新股申购资金并记入主板新股申购冻结资金账户中。若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足,当日须向本公司结算银行结算账户划款以补足结算资金。17:00之后,本公司对没有补足结算资金的托管人作新股申购不足金额部分的无效处理,并解冻无效申购资金。
2、T+2日本公司进行验资配号处理,T+2日收市后,本公司将有效申购数据发送给各托管人。
3、T+4日,本公司全额返还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并根据新股认购结果,扣收新股认购款并返还新股认购手续费。
证券投资基金或可转换债券“上网发行”申购或认购资金结算参照新股做法实施。
(四)市值配售上海股票的资金结算
1、市值配售股票发行的资金结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的深圳证券市场的股票市值申购上海证券市场配售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T+4日(T日为市值配售新股发行日),本公司从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上扣收配售新股认购资金,同时按上海证券市场规定的比例返还该配售新股的认购手续费。托管人需在T+4日备足认购资金。
2、市值配售股票交易的资金结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深圳证券市场只能卖出配售到的新股,该新股T日被卖出后,本公司在T+1日将卖出款项记入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按照深圳证券市场A股的收费标准扣收印花税、结算风险基金、监管规费和经手费。
3、市值配售股票派息
市值配售的股票派息按照上海证券市场的股票派息流程运作,在股权登记日进行股权登记,在股息发放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发送分红派息数据库;并在股息发放日将股息资金派发到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
4、市值配售股票的配股认购扣款
市值配售股票的配股认购扣款按照上海证券市场的配股扣款流程运作。返还的配股认购手续费比例同现有的上海证券市场的配股认购手续费比例。
(五)资金结算对账
托管人可在每个交易日8:30前通过IST系统下载资金结算对账数据包(SJSZJ.DBF)和交易统计对账数据包(SJSTJ.DBF)(详见附件7)。这两个数据包放在IST系统中各托管人专用目录下,当下一日的结算数据包生成时,该原有数据包自动备份为“ZJ年月日.DBF”数据库和“TJ年月日.DBF”数据库,“年月日”指的是资金数据和统计数据的交易日期。该数据包的生命周期是一星期,一星期后自动删除。
托管人应及时对账;若须补足结算备付金应及时划款,划款后两小时至当日16:30前,托管人可以通过IST系统查询该笔付款是否已经到达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如发现该笔款项未及时到账,托管人应及时与结算银行联系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反馈给本公司。
二、证券清算与交收
1、T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托管人所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成交数据,计算每个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买卖相关证券的应收、应付数量;并于T日晚上根据上述清算结果对托管人所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余额进行相应的记增或记减处理,完成证券的无纸化交收。
2、数据处理完毕后,本公司于T日晚上通过IST系统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托管人发送股份结算数据包(SJSGF.dbf)及其对账数据包(SJSDZ.dbf)(详见附件7)。托管人应根据本公司对帐数据包及时核对其托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余额。
第五章 风险管理
1、为防范结算风险,依据风险共担的原则,托管人应当缴纳结算保证金;并遵守本公司有关结算保证金的管理规定。
2、托管人应当按照《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得超买证券。为确保证券市场结算秩序和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转,无论任何原因导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出现违规超买证券行为,相关托管人和证券公司应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1)托管人依其托管职责应在第一时间向本公司报告;
(2)因托管人的错误导致超买证券行为的,托管人应当就超买部分的证券向本公司承担交收责任;
(3)因证券公司造成的超买证券行为,托管人应按照本业务指南第三章相关规定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手续,将超买证券过户给证券公司并进行与过户证券相关的资金划转;
(4)如果在T+1日上午12:00之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托管人和证券公司未能查明超买证券的原因或未能确定超买差错责任人的,应当由相关协议中确定的指定当事人负责处理超买证券问题,托管人或证券公司须分别比照本规定第(2)项和第(3)项条款办理。
4、如果托管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交收责任,导致资金交收透支,本公司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T+2日,从托管人指定的其托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中,暂扣市值相当于透支金额120%的证券(按T+1日收市价计算市值);如该指定的账户内所有证券市值不足透支金额的120%,则扣其全部证券。如托管人未在T+2日8:30前向本公司指定所需暂扣的证券,本公司将按照托管人托管的所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T日买入证券成交的先后顺序,自后向前依次扣券,直至扣券总市值达到透支金额的120%为止。
(2)若T+2日托管人仍然不能补足透支金额的,本公司将自T+3日开始卖出暂扣证券,并以卖出款弥补透支,卖出款不能全额弥补透支金额本息及罚息的,差额部分由托管人负责向最终责任人追索,所追索款项应及时交付本公司;卖出款全额弥补透支金额本息及罚息之后仍有剩余的,余额转入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3)对透支金额按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向托管人收取利息,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透支罚息利率向托管人收取罚息。
(4)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或暂停资金交收透支的托管人所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证券买入,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得卖空证券。若托管人所托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出现违规卖空证券行为,本公司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在T+1日8:30之前开始暂扣其卖空价款;
(2)若托管人所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T+1日仍未补足卖空证券的,本公司将自T+2日开始以暂扣的卖空价款买入与卖空数量相等的证券,卖空价款不足以支付补购证券价款及卖空罚款的, 差额部分由托管人负责向最终责任人追索,所追索款项应及时交付本公司;卖空价款在支付补购证券价款及卖空罚款之后仍有剩余的,余额转入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3)以卖空价款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透支罚息利率向托管人计收罚款。
6、本公司有权对结算风险较大的托管人进行特别监控,必要时可以采取提高结算保证金缴纳额、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缴存比例与时间、要求其委托其他托管人代理结算业务等措施。
第六章 费用标准
一、本公司收取的费用项目
表1:证券账户管理及登记托管业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开立证券账户
| 500元
|
变更证券账户资料
| 100元
|
挂失补办证券账户
| 500元
|
注销证券账户
| 免费
|
证券非交易过户费
| 证券面值×过户数量×1‰(不低于5元)
|
注:证券非交易过户费为双边收取。
表2:结算风险基金收取标准
证券种类
| A股
| 证券投资基金
| 国债现货
| 可转换债券
|
结算风险基金(十万分之)
| 3
| 3
| 1
| 0
|
注:托管人应按所托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成交金额计算缴纳结算风险基金,结算风险基金为双边收取。
二、代收代付费用项目
表3:印花税税率和交易费用费率
证券种类
| 印花税税率(‰)
| 经手费、监管规费费率(‰)
|
经手费
| 监管规费
| 合计
|
A股
| 2
| 0.1475
| 0.04
| 0.1875
|
证券投资基金
| 0
| 0.0975
| 0.04
| 0.1375
|
国债现货
| 0
| 100万以下(含)0.1元/笔,100万以上10元/笔
| 0
| 100万以下(含)0.1元/笔,100万以上10元/笔
|
可转换债券
| 0
| 0.04
| 0.01
| 0.05
|
注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按成交金额计算并缴纳印花税(非交易过户业务以“上一交易日证券收市价×过户数量”为计税基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缴纳的印花税由其托管人代为收取后全额支付给本公司,本公司再划付给交易所,并由交易所向税务部门按期缴纳。如果税务部门有代征印花税手续费返还,本公司收到后划拨到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
注2:托管人应按所托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成交金额计算缴纳经手费、监管规费,本公司代为收取后再支付给交易所和相关政府部门。
注3:印花税、经手费、监管规费均为双边收取。
表4:新股上网发行手续费费率
品种
| 发行手续费费率
|
A股
| 3.5‰
|
证券投资基金
| 2.5‰
|
可转换债券
| 2‰
|
市值配售上海股票
| 3.5‰
|
注:新股上网发行手续费按认购金额计算并向发行人收取,具体费率见上表;本公司在收取之后,将发行手续费全额划拨到相关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
表5:配股认购手续费费率
品种
| 总手续费费率
| 返还的手续费费率
|
A股配股
| 5‰
| 1.5‰
|
证券投资基金扩募
| 2.5‰
| 2.5‰
|
可转换债券配售
| 2‰
| 2‰
|
市值配售上海股票配股
| 3.5‰
| 3.5‰
|
注:配股认购手续费按认购金额计算并向发行人收取,总费率见上表左栏;本公司在收取之后,根据不同品种将部分或全部认购手续费划拨到相关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返还费率见上表右栏);本公司代为收取的A股配股手续费费率为5‰,其中,3.5‰支付给交易所,1.5‰返还托管人。
第七章 业务咨询电话
业务类别
| 联系电话
|
申请参与或终止结算、
资金清算与交收
| 0755-25946003
|
证券账户管理、非交易过户
| 0755-25938013
|
登记托管、证券清算与交收
| 0755-25938071
|
结算系统技术支持
| 0755-82083333-3297
|
IST系统技术支持
| 0755-82083137
|
综合业务咨询与协调
| 0755-25946025
|
第八章 附 件
附件1:指定收款账户证明
附件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参与深圳结算业务申请表
附件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参与深圳结算业务确认书
附件4: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附件5: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IST)申请表
附件6:电子证书申请表
附件7:证券和资金结算数据接口规范
附件8:变更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附件9: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附件10: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
附件11:确认函
附件12: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
附件13: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
附件14:过户登记申请表
附件15:过户登记确认书
附件1:
指定收款账户证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行作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 (英文名 )资金结算的经办银行,兹证明该托管人已在本行开户,开户资料如下: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联行行号:
本行指定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邮政编码: ,
联系地址: 。
经办行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
参与深圳结算业务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M FOR ADMISSION AS A
QFII CUSTODIAN PARTICIPANT OF CSDCC SHENZHEN
申请单位:
Applican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
Dat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图(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enzhen Branch
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参与深圳结算业务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M FOR ADMISSION AS A
QFII CUSTODIAN PARTICIPANT OF CSDCC SHENZHEN
注意事项
-Notes-
1. 在填写本申请表之前, 请仔细阅读以下提示, 如对填报本表格有任何疑问,请与本公司资金交收部联络。
Before fill in the form, please read the notes carefully. If you have any doubt as to how to complete this form, please contact with the Cash Settlement Department of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enzhen Branch (CSDCC SZ)
2. 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供的任何资料的真实、准确,否则本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予以处罚。
The information given by the applicant must be real and accurate; a participant shall be liable to punishment for the false information given.
3. 根据有关规定,托管人为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深圳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前必须成为深圳证券结算系统的参与者。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ative rules regarding the operation of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QFII), a custodian bank is required to be the participant of Shenzhen Securities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System.
4. 申请人成为深圳证券结算系统的参与者后必须遵守《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它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The applicant must follow all the provisions presented in the “Provisional Measures on Administration of Domestic Securities Investment of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 “Operational Rules on Securities Registration and Settlement for Domestic Securities Investment of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and other relative rules and regu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