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托管人、有关证券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为了适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证券投资的需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结合本公司登记结算业务特点,本公司制订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该指南作为办理深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的指导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二○○三年七月七日
附件: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图(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enzhen Branch
目 录
第一章 托管人申请参与或终止结算业务
一 、新增托管人申请参与结算业务
二 、新增托管人技术准备
三 、托管人资金结算账户设置
四 、托管人变更指定收款账户
五 、托管人终止结算业务
第二章 证券账户管理
一 、证券账户开立
二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三 、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
四 、证券账户注销
第三章 登记和托管
一 、证券发行登记
二 、上市公司权益分派
三 、上市公司配股登记
四 、证券非交易过户
第四章 清算与交收
一 、资金清算与交收
二 、证券清算与交收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六章 费用标准
一 、本公司收取的费用项目
二 、代收代付费用项目
第七章 业务咨询电话
第八章 附 件
第一章 托管人申请参与或终止结算业务
一、新增托管人申请参与结算业务
(一)托管人在结算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托管人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指定的结算银行之一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由开户银行出具《指定收款账户证明》(附件1)。
(二)托管人向本公司申请结算编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审批,取得托管人资格的托管人,须以托管人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结算编号,以确认其参与证券和资金结算业务的资格。
托管人申请结算编号时需向本公司资金交收部提交以下资料:
1、证监会和人民银行关于核准托管人资格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2、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参与深圳结算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2);
4、托管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内容包括:指定结算业务负责人和经办人、指定办理业务内容以及有关预留印鉴的说明;
5、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一份交资金交收部,另一份由托管人留存),空白印鉴卡由本公司提供;印鉴卡正面加盖托管人专用章和指定结算业务负责人名章,反面加盖托管人公章;
6、《指定收款账户证明》;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本公司向托管人出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参与深圳结算业务确认书》(附件3),配给托管人结算编号,并在此基础上为其开立相应的证券结算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其中:证券结算账户号与结算编号相同,而资金结算账户号则在结算编号基础上增加有关记账科目编号。
(三)缴纳结算保证金
托管人在开展证券资金结算业务之前必须向本公司缴纳结算保证金100万元人民币,并在汇款凭证上注明结算保证金账户(有关资金结算账户内容见本章第三点)。
(四)签订协议
托管人需与本公司签订《证券资金结算协议》(附件4)。
二、新增托管人技术准备
托管人参与结算业务,须购置并安装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以下简称IST系统),以满足如下需要:
1、用于每日托管人与本公司之间的资金划拨,并接收资金结算数据;
2、用于接收证券结算数据及交易成交数据;
3、用于接收本公司公告信息及转发的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公告信息。
托管人购置IST系统时,需填写《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申请表》(附件5)和《电子证书申请表》(附件6)。
托管人在办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前须充分了解“股份结算接口规范”和“资金结算接口规范”相关内容(附件7)。
三、托管人资金结算账户设置
本公司为参与结算的托管人开立如下资金结算账户:
(一)结算备付金账户B001nnnnnn(“nnnnnn”为结算编号,下同)
1、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实现托管人与本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和交收。
2、结算备付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计息,每季度结息一次,利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季度结息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记入结算备付金账户中。
3、在新的结算备付金制度出台前,托管人无须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保留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当托管人在本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存有余额时,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将资金划到预留的指定收款账号,但不得因此造成交收透支。
(二)结算保证金账户B002nnnnnn
初始开户时,托管人需缴纳结算保证金100万元人民币;在新的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出台前,不对结算保证金缴纳金额做出调整,也不对结算保证金计付利息。
(三)卖空冻结资金账户B003nnnnnn
1、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T日(交易日)卖空某证券后,本公司将按照当日该证券的卖空价款在T+1日从其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上扣除,记入其托管人的卖空冻结资金账户。
2、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补购该证券后,本公司将冻结资金从其托管人的卖空冻结资金账户返还到结算备付金账户。
3、卖空冻结资金账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计息,每季度结息一次,利息在季度结息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记入其结算备付金账户中。
(四)主板新股申购冻结资金账户C004nnnnnn
1、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T日申购“上网发行”的股票后,其申购资金将于T+1日从其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扣除并记入其主板新股申购冻结资金账户中。
2、在T+4日,本公司将新股申购冻结资金从其主板新股申购冻结资金账户返还到其结算备付金账户。
3、该账户的冻结资金不对托管人计付利息。
四、托管人变更指定收款账户
托管人因业务需要,可向本公司申请变更指定收款账户,申请变更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变更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附件8);
2、《指定收款账户证明》;
3、预留新印鉴卡一式两份(一份交资金交收部,另一份由托管人留存),印鉴卡正面须填写新的指定收款账号,并加盖托管人专用章和指定结算业务负责人名章;反面加盖托管人公章。
如果托管人同时变更结算银行,则需与本公司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资料审核合格后,本公司在托管人指定的变更生效日期完成指定收款账户的变更,并通知该账户所在的结算银行。
五、托管人终止结算业务
托管人终止结算业务时,在结清与本公司债权和债务之后,托管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将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资金转出,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三个月内将该资金划付给托管人。终止结算业务手续办理完毕,款项结清之后,本公司注销托管人参与深圳结算业务的资格,托管人与本公司原签订的《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失效。
第二章 证券账户管理
一、证券账户开立
1、一个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证券账户。开户应当委托托管人直接向本公司申请。
2、托管人首次接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证监会和人民银行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2)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印鉴卡正面加盖托管人专用章和证券账户业务负责人名章,反面加盖托管人公章一枚;
(4)托管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附件9);
(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复印件;
(8)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
(9)国家外汇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及复印件;
(1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境内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委托书及复印件;
(11)境内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2)托管人结算编号;
(13)境内证券公司交易席位号。
托管人再次受托为其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无须提供本条(1)、(2)、(3)项材料,本公司凭预留印鉴确认其受托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资格。
3、《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境内证券公司全称、托管人全称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全称,前两个全称以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为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全称以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记载的名称为准,有中文的以中文为准,无中文的以英文为准;“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以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号码为准。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首次委托托管人开立证券账户(或变更托管人)时,可以对(新)托管人受托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注册资料变更、注销、证券帐户卡挂失补办、非交易过户及其他相关业务进行一次性授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托管人在获得授权之后,办理相关业务时须提供该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
5、托管人在首次办理账户业务时,可对其所属部门进行一次性授权,以后的账户业务由该部门按授权范围授权经办人办理。
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应当委托托管人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变更须提交以下材料:
(1)重新申领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
(2)托管人授权委托书;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证监会出具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变更证明及复印件;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复印件;
(6)证券账户卡;
(7)填妥的《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附件10)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更换托管人后,应当委托新托管人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变更须提交以下材料:
(1)证监会和人民银行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2)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印鉴卡正面加盖托管人专用章和证券账户业务负责人名章,反面加盖托管人公章一枚;
(4)托管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复印件;
(7)证券账户卡;
(8)托管人结算编号;
(9)原托管人出具的解除托管关系的《确认函》(附件11);
(10)填妥的《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
若新托管人已预留印鉴,无须提供上述(1)、(2)、(3)项材料。
本公司变更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当晚,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上的全部证券自动从原托管人的证券结算账户转至新托管人的证券结算账户。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更换境内证券公司后,应当委托托管人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变更须提交以下材料:
(1)托管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复印件;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境内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委托书及复印件;
(5)境内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6)境内证券公司交易席位号;
(7)证券账户卡;
(8)原证券公司出具的解除委托关系的《确认函》;
(9)填妥的《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
如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更换境内证券公司,只变更交易席位,则只需提供本条(1)、(2)、(3)、(6)、(9)项材料。
本公司变更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当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证券交易仍需通过原证券公司原交易席位申报,证券公司和交易席位的变更在下一个交易日生效。
三、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卡遗失的,应当委托托管人申请办理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可选择补办原号码或新号码的证券账户卡。申请挂失补办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托管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复印件;
(4)填妥的《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附件12)。
四、证券账户注销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失效后,应当委托托管人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销。申请注销须提交以下材料:
(1)托管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复印件;
(4)证券公司出具的解除委托关系的《确认函》;
(5)证券账户卡;
(6)填妥的《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附件13)。
第三章 登记和托管
一、证券发行登记
1、证券发行登记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登记和增发登记。具体的认购方法,在证券的发行公告中均有详细说明。
2、证券发行有两种认购方式: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认购(网上认购)和直接向发行人认购(网下认购)。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认购,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申购中签结果,将相应证券登记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证券账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向发行人认购,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登记申报材料,将相应证券登记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证券账户。
3、首次公开发行的证券,本公司在全部认购数据确认后,将证券登记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增发的证券,本公司在上市前一个交易日将证券登记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证券账户。
4、本公司在发行登记完成当日,向托管人发送对帐数据(数据接口规范详见附件7,下同)。
二、上市公司权益分派
1、受上市公司委托,本公司可代理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具体包括:派发现金股利、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
2、现金股利的发放:本公司依据上市公司的分派方案于R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派发到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托管人于R+1日将其发放给相应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3、股票股利的发放:本公司于R日收市后将股票股利分派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同时向托管人发送有关权益分派的对帐数据;股票股利R+1日可上市交易。公积金转增股本同股票股利的发放。
4、基金、债券等证券的权益分派参照上述做法实施。
5、因参与新股市值配售而取得上海证券市场上市股票,其权益分派按照上海证券市场的做法实施。
三、上市公司配股登记
1、本公司依据上市公司配股方案于R日收市后,将配股权证登记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并向托管人发送有关配股权证的对帐数据。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R+1日至R+10日期间通过交易系统报盘认购配股,逾期不认购视同放弃。
3、本公司于配股认购日的下一交易日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扣减相应配股款。
4、配股上市日由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后予以确定并公布,本公司于配股上市前一个交易日完成配股登记,即在该日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认购的配售股份登记在其证券账户,并向托管人发送有关配股的对帐数据。
四、证券非交易过户
1、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的境内证券公司原因导致错误交易且双方已就此达成更正协议的,托管人可在发生错误交易后十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过户登记申请表》(附件14);
(2)过户双方的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分别加盖托管人和证券公司公章);
(3)过户双方就本次错误交易达成的更正协议,协议书中应当说明错误交易的原因;若托管人与证券公司协商确定通过本公司划转与过户证券相关的资金,应在协议书中做出说明;
(4)发生错误交易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成交情况说明;
(5)有关过户证券未处于冻结状态的证明;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复印件;
(7)托管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为更正证券公司造成的错误交易而进行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仅限于该证券公司的证券账户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之间的过户行为。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出现的超买证券行为,若为证券公司造成的,或者证券公司是相关协议所确定的指定当事人;托管人应在T+2日前(T日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超买证券当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超买证券过户给证券公司;申请办理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过户双方就本次过户行为达成的协议并说明超买证券的原因,超买证券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成交情况说明,并提交前条规定的(1)、(2)、(5)、(6)、(7)、(8)项材料。
3、托管人须将上述材料送达本公司,本公司审核材料无误后,予以办理过户并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附件15)一式两份,由托管人分送证券过户双方。
4、在办理证券过户当日,本公司将按规定的标准从托管人和证券公司的结算备付金中扣收非交易过户费及印花税。
5、在办理证券过户当日,本公司将按照《过户登记申请表》中过户双方约定的金额,将与过户证券相关的资金从证券过入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证券过出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四章 清算与交收
托管人作为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直接与本公司办理其所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证券与资金结算业务,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
一、资金清算与交收
(一)清算交收原则
本公司面向托管人实行证券交易资金的净额清算、T+1交收制度,以及全面电子化的作业方式。
(二)资金结算处理流程
1、T日(交易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当日托管人所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数据和其他非交易资金清算数据(包括股份派息、配股认购扣款、保证金调整、季度结息、透支罚息等),计算出各托管人在T+1日的应收、应付净额,生成资金清算数据,借记、贷记到其结算备付金账户中。
2、T+1日上午8:30前,托管人可通过IST系统将其专用目录(FRnnnnnn)下的资金结算明细数据下载并备份到各自的服务器上,同时可以联机查询结算备付金账户的余额。托管人根据其结算备付金账户的余额,进行资金交收工作:
(1)当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足时,托管人应于当日15:00之前向本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专户划付资金,并确保资金在16:30(若当日为新股上网发行申购资金的交收日,则为17:00)前到账,以补足结算资金并完成最终交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