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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3、对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资金或债券不足额的,本公司不办理与该笔大宗交易相关的资金和债券交收。
  4、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买入的公司债,必须确保T+1日交收到账之后,方能在T+2日申报卖出。
  五、公司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
  本公司认可的公司债回购纳入企业债质押式回购,企业债质押式回购业务比照现有业务规定办理清算、交收业务。
  本公司将质押式回购与国债、企业债、A股等证券集中交易业务及债券兑付兑息等其他相关业务一并纳入资金净额清算并办理相应资金交收;而相关质押券的出入库和欠库管理依照本指南第三章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三章 风险管理

  一、回购质押券管理
  本公司在结算系统中设立回购交易质押券保管库(质押库),用于集中托管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提交的质押券。
  在从事债券回购业务之前,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当依照《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以自身名义向本公司申报提交质押券,并与本公司建立质押关系。结算参与人所提交的质押券用以担保本公司享有的向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收取的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的债权、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税费等。
  (一)可用于质押式回购的公司债的认可
  对于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公司债,在深交所商本公司认可之后,本公司接纳该公司债作为企业债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质押券:
  1、公司债发行人是中央直属的国有独资企业;
  2、公司债由以下机构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或者提供足额资产抵押担保:
  (1)上年度国内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
  (2)铁路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国家专项基金;
  (3)上年末净资产在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企业;
  3、债券评级为AAA级;
  4、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司债。
  (二)质押券申报入库
  1、投资者以所持有的公司债参与企业债质押式融资回购业务的,须在从事回购业务的前一交易日通过结算参与人将公司债申报转入质押库;相关质押券入库指令可由结算参与人在交易时段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报。
  2、投资者T日业已持有的公司债可在当日申报入库;而投资者T日买入的公司债,自T+1日开始方可申报入库。
  3、对于投资者通过结算参与人提交的质押券入库申报,本公司在入库申报当日日末完成相关公司债交易交收及净应付公司债的交收锁定之后办理质押券入库业务,只有业已交收到账(变更登记到投资者证券账户)且未被冻结或实施交收锁定的债券方能作为质押券实施入库处理。
  本公司对投资者通过结算参与人提交的入库申报进行逐笔检查,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申报,本公司予以办理质押券入库:
  (1)所申报的公司债是本公司认可用于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债券;
  (2)申报质押券入库的相关证券账户具有足额可用债券可供入库,亦即:投资者通过结算参与人申报为质押券的某公司债申报量≤〔当日日末该投资者证券账户托管在该结算参与人托管单元上的该公司债余额-被冻结或实施交收锁定部分(如有)〕。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本公司将整笔申报视为无效申报,不予办理质押券入库。
  4、对于当日申报并完成入库处理的质押券,本公司按照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将其折算为标准券;投资者自次日开始可利用该标准券通过结算参与人实施企业债质押式融资回购。
  (三)质押券申报出库
  1、对于质押库中未被占用于质押式融资回购业务的可用标准券,投资者可通过结算参与人申请将相应的债券转出质押库,申请转出的债券所折算的标准券量不超过该可用标准券量;相关质押券出库指令可由结算参与人在交易时段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报。
  2、T日申报并成功出库的质押券在T+1日可用于卖出或转托管。
  3、对于投资者通过结算参与人提交的质押券出库申报,本公司在出库申报当日日末完成公司债交易(包括质押式回购)交收之后办理质押券出库业务;融资方结算参与人须足额履行质押式融资回购到期交易的资金交收义务,本公司方受理其相关质押券出库申报。
  对于投资者通过结算参与人提交的出库申报,本公司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进行逐笔检查,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申报,本公司予以办理质押券出库:
  (1)该结算参与人在质押库中具有足额的可用标准券可供出库;即:申报出库的该笔质押券折算标准券量≤〔已入库质押券折算标准券总量-当日未到期融资回购(包括当日新发生回购)融出标准券量-当日到期融资回购融出标准券量〕。
  (2)某证券账户通过其结算参与人申请转出质押库的某一品种债券数量不超过该证券账户前期从该结算参与人托管单元上转入质押库的该品种债券数量。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本公司将整笔申报视为无效申报,不予办理质押券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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