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一公司债持有人具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本公司在提供公司债持有人名册时,对该持有人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的同一公司债予以合并统计后再行提供。
五、公司债利息派发和本金兑付
(一)公司债发行人委托本公司派发利息或(和)兑付本金的,应当于权益登记日(R日)前5至3个交易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1、派发公司债利息或兑付本金申请;
2、持有人大会决议;
3、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发行人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其申请办理公司债利息派发和本金兑付业务。
(二) 公司债发行人委托本公司派发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R-1日前将用于派发利息或兑付本金的资金划付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在R日确认发行人的相应款项到账后,本公司于R+1日将公司债所派发的利息或所兑付的本金划付给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及时将所派发的利息或所兑付的本金划付给公司债持有人。
发行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划入相关款项的,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说明原因。因发行人未及时划付派息资金或兑付资金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该发行人自行承担。
(三)公司债享有权益的最后交易日为R-1日;投资者在R-1日买入公司债的,在R日完成交收后列入公司债持有人名册,相应享有该公司债所派发的利息。
公司债除息日与R日同日;投资者在R日买入公司债的,R日不列入公司债持有人名册,相应不享有该公司债所派发的利息。投资者在R日卖出公司债的,R日仍列入公司债持有人名册,相应享有该公司债所派发的利息。
第二章 清算交收
一、基本结算原则
(一)公司债及其资金结算采用分级结算原则。本公司负责办理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其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二)公司债及其资金结算业务采用T+1交收制度和货银对付(DVP)原则。
(三)对于公司债的发行业务,本公司实行非担保交收制度,根据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义务履行情况确认其有效申购或认购结果。
(四)对于公司债集中交易业务,本公司采用多边净额结算制度(担保交收),并作为中央交收对手方与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在T+1日办理相关债券和资金交收业务。
(五)对于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平台(或类似的协议交易平台)达成的公司债大宗交易业务,本公司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制度(非担保交收),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在T+1日办理结算参与人之间的相关债券和资金交收业务。
(六)本公司在办理公司债相关业务的交收时,按照“先二级市场,后一级市场”、“先集中交易,后大宗交易”的交收顺序办理公司债的交收业务。
二、公司债发行结算业务
参与公司债申购、认购或交易业务的投资者须持有A股证券账户,并通过结算参与人办理与公司债发行和交易相关的结算业务。
(一)网上挂牌分销发行的结算业务
对于采用网上挂牌分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在网上分销期间,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认购公司债;相关结算业务按如下流程滚动处理:
1、T日(认购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深交所发送的当日公司债网上挂牌分销数据办理资金清算业务(与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合并清算)。
T日晚,本公司根据资金清算结果实施预记账处理(记T+1日账),并将相关资金结算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包括主承销商在内)。
2、T+1日,结算参与人应在14:00前向本公司划付足额资金以履行资金交收责任。对于T日参与网上挂牌分销而具有净应付资金的结算参与人,除新股申购资金和基金认购资金仍可在T+1日16:00前划付到账之外,其他净应付资金(包括T日A股、基金、权证、债券等证券交易的应付资金)均应在T+1日14:00前划付到账,方能确保其具有足额资金以履行公司债网上挂牌分销的资金交收责任。
对于未能在T+1日14:00足额履行资金交收责任的参与人,参与人可在14:00前向本公司提交公司债指定拉单(即确认相应认购无效)的书面申请。若未接到公司债指定拉单申请或指定拉单不足,本公司将就该参与人未做指定或指定不足部分按其负责结算的投资者认购委托的时间由后到先进行拉单处理;并根据拉单结果对相关参与人的认购资金做无效处理。
T+1日晚,本公司将上述资金无效认购处理结果发送相关结算参与人(包括主承销商在内)。
3、T+2日,本公司根据T+1日实施拉单处理之后的有效认购数据确认参与人负责结算的相关投资者所认购的公司债份额。
若T+2日并非网上挂牌分销截止日,则本公司将T+1日拉单处理结果传送深交所,无效认购所涉的公司债份额将继续被用于T+3日的网上挂牌分销。
在公司债网上挂牌分销期间内,每一认购日均按上述业务流程滚动处理;主承销商应按其与发行人的约定及时将挂牌分销资金划付给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