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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1992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修改

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
(1992年5月27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维护乘车秩序,保障乘客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含该五区的公共交通路线延伸至郊区段)乘坐公共交通汽车、电车的乘客,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市公共交通公司应加强车辆运行调度和管理工作,改善行车秩序,保持全线均衡运载,确保安全、正点运行,提高运营效能。
  司乘人员应保持车内整洁卫生,做到文明行车、礼貌服务。
  第五条 乘客在始发站和主要站点应依次排队乘车;在中途其他站点乘车,应在靠近站牌的人行道上候车;乘坐市郊车,应按号上车。
  上、下车的乘客,必须在车辆停稳后,先下后上。车到终点站,乘客必须全部下车。
  第六条 老年人、病人、残疾人、孕妇和怀抱婴儿者可优先乘车,乘务人员应予协助,其他乘客应主动让座。
  第七条 乘客应在上车后的第一站内,主动购票或出示月票;拒绝出示月票者,视为无票乘车,车票当班有效,售出后,不予退票。
  因车辆发生故障中途停驶,乘客可由乘务人员安排,持所购的票乘同线其他车辆。
  乘客中途下车,车票即作废,不退余款。
  第八条 购票的乘客,每人可携领身高不足一点一米的儿童一名免票乘车;身高一点一米(含)以上的儿童,须按规定购票。
  第九条 乘客携带物品的重量在二十公斤到三十公斤的,或所带物品占用一人站立面积的,应另购同程票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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