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8]5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期,部分统筹地区对《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一些药品的分类及使用限制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为了更加严格、准确地执行《药品目录》,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中西药部分第345号“甘精胰岛素注射剂”和第346号“门冬胰岛素注射剂”名称合并为:西药部分第345号“重组人胰岛素类似物注射剂”包括甘精胰岛素注射剂、门冬胰岛素注射剂和赖脯胰岛素注射剂三种,限制为“※提高个人自付比例”。西药部分第346号内容删除,序号保留,其他药品序号保持不变。
  二、《药品目录》中西药部分16.11“调血脂药”中在备注栏里注明“限高胆固醇血症”的药品,备注栏中的限制范围改为“限高胆固醇血症及相关门诊特殊病种”。
  三、《药品目录》中的西药部分第853号“前列地尔注射剂”备注栏中的限制范围“限难治性心脑血管缺血性疾病、慢性动脉闭塞症及微小血管循环障碍引起的四肢静息疼痛”改为“限微循环障碍所致疾病”。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