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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特种股票结算登记业务规则

  结算公司向卖方结算会员汇出款项时,如因其提供的收款银行名称、所在地或银行帐号有误导致汇款错失,结算公司概不承担责任。
  第7.9条 卖空和买空
  第一类指令交收执行时,若二级帐上股份不足则称卖空;若交收资金不足则称买空。
  卖空和买空的具体处理详见第八章。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8.1条 风险管理原则
  为保障B股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的安全与连贯性,防止不可抗力事件或会员失责而给B股中央结算系统造成损失或损害,结算公司特设立风险基金,保证交易交收的履行。
  结算公司可以根据风险管理的需要为风险基金设立抵押、信贷或保险等保障措施。交易交收的保证以风险基金所能涵盖的资源为限。
  第8.2条 风险基金构成
  风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来源构成:
  一、结算会员缴纳的风险基金;
  二、风险基金所孳生的利息;
  三、结算公司的罚没收入;
  四、部分交易征费。
  第8.3条 风险基金的动用
  如买方结算会员未能于交收日将足额款项汇至结算公司帐户,结算公司将动用风险基金代为交收。风险基金也可用于抵补因强制性买进或强制性卖出而导致的款项不足。凡动用风险基金的结算会员,须每日向结算公司支付动用额0.5%的罚金。
  第8.4条 风险基金的补缴
  一旦结算公司根据本规则第8.3条动用风险基金,则应立即通知有关会员,而该会员在结算公司规定时间内未能补缴动用的风险基金数额及罚金,结算公司有权暂停其结算会员资格。
  第8.5条 卖空处理
  结算公司在T+3日交收执行时打印出卖空报告,通知有关结算会员,冻结该项交收的款项,并相应记减股份数额至负数记于其股份帐户。结算会员可在T+4、T+5两日内向结算公司申请非交易过户冲减有关负数,否则,结算公司在T+6日指定经纪强制性买进。
  若所冻结之款项不足以买入卖空的股票,结算公司将动用风险基金予以补足。由此导致的价差和其它费用均由责任方结算会员承担。反之,若补购产生盈余,结算公司将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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